2008年10月2日星期四

廖宗明的辩护书

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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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宗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辩护词
目录

廖宗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辩护词 1
一、 完美牌的芦荟矿物晶不能请求法律的保护 3
1999年批准的完美芦荟矿物晶健字号产品是美国原装产品 3
其后的“完美牌芦荟矿物晶”是偷梁换柱的产品 3
完美提供的证据显示产品曾经彻底违法变更 4
莱瑟国际集团总裁、首席执行人员麦克莱瑟的声明 6
完美根本不会使用冷冻稳定法萃取制造芦荟矿物晶 9
完美仅用变更登记的方法销售全新产品是违法的 10
完美生产自己的产品以后仍然做虚假的宣传 11
完美的芦荟矿物晶涉嫌侵犯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 12
完美涉嫌超范围直销 12
完美的销售行为涉嫌传销 12
分析表明伤亡事件的罪魁祸首是芦荟矿物晶 13
完美及其部分保健产品的信誉和声誉无资格请求中国法律保护 14
请求法院向有关部门递交司法建议书 16
二、 完美牌芦荟矿物晶是不合格的产品 16
完美的芦荟矿物晶的设计不合格 16
完美的芦荟矿物晶的生产不合格 16
完美芦荟矿物晶的包装不合格 17
完美宣传自己的产品包治百病 17
关于扩大宣传的法律责任 19
三、 完美牌芦荟矿物晶的销售严重误导消费者 20
法规对“保健食品”的定义 20
完美产品的说明书上告知公众的信息有严重问题 20
四、 关于涉及到完美及其产品的诉讼和争议 22
如何看待本案当中的一些涉及完美案例 22
关于鉴定文件描述出来的问题 23
诉讼当中反映的不良反应症状都是什么? 26
完美的销售人员违法给客户下的医嘱 31
完美的芦荟矿物晶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32
完美生产的芦荟矿物晶产品关系到公众安全 32
五、 完美产品的负面报道是其自己的产品质量引发的 33
完美产品确实有重大问题 33
谁制造了这些虚假的负面报道 33
完美自己制造了一些对自己不利的报道 34
完美是如何对待自己的产品问题的! 34
六、 完美挑战所有的媒体的事实说明了什么 34
七、 对指控被告人的内容的直接辩护 36
违法犯罪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 38
关于廖宗明和郭廷江的行为并无直接的联系 39
被告人廖宗明的自我辩护很有力量 39
对起诉书有关完美的经济损失指控的驳斥 40
八、 本案程序上和执法上存在的问题 42
侦察员同时对两个人进行询问 42
本案对被告人的抓捕源自一个阴谋 42
证据显示对郭廷江的违法抓捕是完美高层亲自策划的 42
设计陷害他人的行为在中国是涉嫌犯罪的行为 47
抓捕郭廷江的时候并无涉嫌犯罪的证据,是先抓人后取证 48
中山市公安局的立场出现重大的不可解释的问题 48
九、 本案涉及到的一些重要的价值观念和社会原则 49
本案公诉人的一些新的但却是违法的思维方式 49
保健品生产企业在赚取暴利的同时要接受社会的监督 51
保健食品是关系到公众安全的产品 51
公民有权利收集有关产品公开报道的信息 52
公民和法人有权利对某个商品进行研究、批评和评论 52
公民和法人向媒体反映情况是有社会责任心的表现 52
有些直销人员要求退货是社会责任心的表现 53
媒体有权力对商品行使监督权、报道权 53
完美将众媒体的批评认定是“恶意”、“恶性”根本错误 54
公民有权利在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提起诉讼 54
出钱支持公民提起诉讼和维权的行为应当受到鼓励 55
通过合法的渠道收集竞争对手的信息和研究对手无罪 55
我现在的行为是否有罪? 56
十、 最终的辩护意见 56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广东卓正、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廖宗明家属的委托,安排董良启、李肖霖律师出庭为廖宗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辩护。现我们提出彻底无罪的辩护意见如下:
“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下面简称为:“完美”,
“真善美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下面简称为“真善美”。

一、 完美牌的芦荟矿物晶不能请求法律的保护

一个产品或者拥有该产品的企业想获得国家的司法保护,首要的条件就是该产品的生产、拥有和销售是合法进行的。完美自己和其生产的保健食品想要获得国家法律的保护也不能例外。因此我们首先需要考察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合法性。

1999年批准的完美芦荟矿物晶健字号产品是美国原装产品

芦荟矿物晶产品是完美的主打产品。
完美当初销售的芦荟矿物晶完全是由美国公司制造的原装产品,是一种纯引进产品。当时完美大量进口美国公司的产品一直到2002年底,数量达到1600万瓶。然后换一个完美的包装进行销售。在这个时期,这一大批产品的销售始终没有投诉的事实发生。至少我没有发现那个时期完美的该产品有被投诉的案例。从1993年到1997年8月,向美国采购的工作是由被告人廖宗明亲自进行的。
完美自己提交的证据说明它曾经于1998年4月向国家卫生部申报完美牌芦荟矿物晶为保健食品,当年申报芦荟矿物晶为保健食品的时候,是完全使用的美国产品以及美国提供的产品配方拿去申报的。1999年8月,获得批准并颁发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证书号为:卫食健字(1999)第0397号。
在廖宗明1997年离开完美一年以后,美国公司停止了向完美的继续供货,当时由于完美还有几百万瓶的存货和各地经销商的几百万瓶的退货,完美得以继续销售美国的原装产品。在这个时期,完美的芦荟矿物晶产品是合法经过批准进行销售的。

其后的“完美牌芦荟矿物晶”是偷梁换柱的产品
大约是到了2002年以后,美国的原装产品最后一批供应给它们以后,美国公司拒绝给完美再供应芦荟矿物晶,完美开始自己进行研制,使用自己的配方进行生产和销售自己制造芦荟矿物晶,大约是在2003-2004年,由完美自己制造的产品投放市场。

完美在2007年3月19日出具的《关于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完美牌芦荟矿物晶”配方,标准及标签情况》 这份证明当中,完美仅仅承认了“1998年4月,我司向国家卫生部申报完美牌芦荟矿物晶为保健食品,与1999年8月获得批准并颁发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证书号为卫食健字(1999)第0397号。2003年7月8日,我司向卫生部申报单位地址变更,国家卫生部按照新的法规,对该批文的内容进行了规范,颁发了新的证书。该产品的产品标签根据新证书进行修改。……。我司生产的完美牌芦荟矿物晶所用的主要原料与卫食健字(1999)第0397号批文完全一致,始终没有改变。”
但完美主张的这些内容是完全虚假的。

完美提供的证据显示产品曾经彻底违法变更
这就要提出的问题:在2002年以后完美没有了美国的原装产品以后,对自己生产的同名称的产品是否有过新的报批?申报时是提供的什么样品和什么样的配方?同时对生产工艺是如何描述的?
完美提供的证据说明以下内容:

卫生部于1999年8月2日核准了完美牌芦荟矿物晶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1999)第0397号”, 2003年7月8日对批准证书予以变更,其中批准文号没有变化,变更内容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
1、由原来的无不适宜人群变更为孕产妇、哺乳期妇女和慢性腹泻者为不适宜人群;
2、由原来的无注意事项变更为在注意事项里明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食用本品后如出现明显腹泻,请立即停止食用,有过敏史者慎用;
3、原产品说明书载明“本品系采用美国进口以冷冻稳定法萃取的天然芦荟提取物,配以优质花粉、蜂皇浆、果糖、维生素C和多种微量元素制成,含有多种矿物质、维生素,经功能试验证实,具有免疫调解的保健功能,可提高人体免疫力。本品不含色素及其他化学添加剂。”,后来的产品说明书去掉了“采用美国进口以冷冻稳定法萃取的天然芦荟提取物”、“本品不含色素及其他化学添加剂”。
4、功效成份及含量中钙含量(以Ca计)由原来的≥4.0g/100g变更为≥100 mg/100g;锌含量(以Zn计)由原来的≥0.5-1.0mg/100g变更为≥0.1mg/100g,
5、地址由广东省中山市中山2路41号变更为为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其中除了第五部分属于公司住址这样的内容以外,该产品的实质内容均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更。
其中可以明确地发现:
原产品说明书载明去掉了“采用美国进口以冷冻稳定法萃取的天然芦荟提取物”这样的内容,并且“本品不含色素及其他化学添加剂”这样的内容也去掉了。
这就是说,该产品已经完全不是以前的产品了。这样变更的内容可以翻译成:本品不再是“采用美国进口以冷冻稳定法萃取的天然芦荟提取物”生产的产品,“本品含有色素及其他化学添加剂”。
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第三十六条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载明的保健食品功能名称、原(辅)料、工艺、食用方法、扩大适宜人群范围、缩小不适宜人群范围等可能影响安全、功能的内容不得变更。
根据以上的法规内容,依法“不得改变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的内容在完美的芦荟矿物晶上全部发生了改变。其中“原(辅)料、工艺、食用方法、扩大适宜人群范围、缩小不适宜人群范围等可能影响安全、功能的内容不得变更”等内容也都发生了变更。

这一法律规定就是根据实践当中出现的问题颁布的。从这一更改登记看到,完美当初申报获得批准并投放市场的“芦荟矿物晶”已经不存在了。我是否可以说它已经完全不再是以前的键字号食品了。
与此同时,自完美改变登记以后,市场上的“芦荟矿物晶”实际上已经成为两种产品,一种是以前的、合格的,纯粹在美国生产的产品,或者说是廖宗明的真善美企业的芦荟矿物晶产品是正规的“原装产品”。另一种是仿造的不再具有相应功能的违法产品。但完美仍然使用原来的“芦荟矿物晶”的名字及健字号销售完全改变的产品,这是对消费者的一种彻底的误导。

根据现有的法规规定,这样的变更是不允许的。因为会出现重大的问题。而几乎我们现在发现的针对完美的投诉和诉讼问题几乎都在这一个阶段以后的芦荟矿物晶投放市场时候开始产生的。
完美提交的关于其产品完全没有变化的证据是伪证。

莱瑟国际集团总裁、首席执行人员麦克莱瑟的声明
芦荟矿物晶的发明和世界唯一生产企业就是美国的莱瑟国际集团。其总裁专门为该案件到中国来参与庭审作证,但由于开庭推迟,他留下一个声明离开中国。但其经过公证的声明将会尽快寄到本庭。下面是他的完整的声明内容:

我和廖宗明研制芦荟矿物晶的有关说明
我是莱瑟国际集团的总裁兼首席执行人员麦克莱瑟。我公司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是:7007 W.FULLAM ST. GLENDALE, ARIZONA 85308 USA. 电话:602-300-6282 传真:602-795-1509。
针对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Perfect(China)Co.,Ltd.以下简称“完美”)控告廖宗明等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指控,我提出如下意见,我陈述的意见仅限于我所了解的我和廖宗明研制发明该芦荟矿物晶的生产和销售过程方面的内容。

“芦荟矿物晶”是DON SMOTHERS 先生发明的制造方法。他是第一个研究维生素的冷冻稳定法萃取制造的人,也是芦荟学会称作“艾芦学会”的会长。他是我公司顾问。
在他发明了该提取方法以后,我和Smothers先生及廖宗明先生在美国经过数月的讨论和研究,决定将这种方法用来生产芦荟矿物晶。我们选定了美国一家具备OEM FDA认证资格的生产工厂来生产这种产品,该工厂的名称为Chemins,地址为:1825 East Cheyenne Road,Colorado Springs,Colorado。该生产工厂拥有芦荟矿物晶的生产加工技术,廖宗明先生拥有该产品在环太平洋各国的独家销售权,莱瑟先生拥有该产品的注册商标……Chemins负责确保芦荟矿物晶产品符合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国家政府的相关标准及商品加工要求;廖宗明先生负责产品在泛太平洋地区的销售,而我则负责供货、处理文件要求、处理货运文件等文件以及联络中美事务。

根据DOW SMOTHERS先生的指导,我们(我和廖宗明)从各种芦荟中选择了一种名为“Aloe Barbados’s Miller”芦荟作为生产芦荟矿物晶的原料。虽然芦荟的品种很多,但是其它芦荟味道都比较苦,不太适合人类使用,而且有些芦荟是有毒的。正因为如此,我们选择了副作用最小,最适合人类使用的“Aloe Barbados’s Miller”芦荟。虽然全球很多地方都出产这种芦荟,但我不清楚这种芦荟是否在中国有种植,种植以后会否有性质的改变。

芦荟矿物晶的生产工艺是非常严格的。如果搞不好的话原料在加工过程本身都可能会产生毒素。在美国生产的所有该产品都应当时是美国具有FDA认证的工厂才能够生产。具备FDA认证资格的生产工厂能够确保厂商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经过检验的最好的原材料、在加工环境条件上达到规定的标准,并且产品都经过独立检验,这些都能够切实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我公司曾经因为廖宗明在中国与其现任的完美的领导人共同成立了完美企业,在中国销售我公司的产品,而大量地向完美供应该产品。从1994年至2002年总共向完美供应了800万瓶 。完美仅仅是将我公司的产品更换中文包装后直接进行销售。鉴于当时廖宗明和完美公司的关系,莱瑟国际集团并没有和完美签订正式供销合同。

关于该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是这样的,在美国药物可以申请专利,但保健食品和维生素类药物不可以申请专利。所有我们的产品的投料配方和生产工艺流程始终保持在技术秘密的层面上。美国的生产厂家合法地拥有我们给他们的生产的配方和工艺流程。关于我们拥有该产品的生产秘密这个事实仅仅从全世界仅有我们一家企业生产和销售该产品这一事实可以唯一推定。

由于中国方面有注册要求,所以我们不得不向完美提供产品的含量配方,但没有给原料投料配方,且生产工艺也没有给完美。我和廖宗明先生从来没有允许完美生产过这一产品,也没有告知该如何生产这种产品。全世界其他任何厂家我们都没有卖出该生产秘密。

由于该产品在进口报关的时候需要提供配方,我们将产品的含量配方交给了完美,但生产过程的配方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并没有给完美。没有给它们是基于两个原因:一是要保护商业秘密,二来他们仅仅是更换产品的印刷包装后直接销售产品,也没有必要知道生产工艺。

在廖宗明1997年离开完美公司以后,我公司依据和完美公司的约定,继续向其供货到2001年。2001年8月份,我公司给完美一个通知,是以电子邮件和书面邮寄的方式通知完美的:莱瑟国际集团将停止对完美的供货,并且完美不得再在宣传标识中使用“芦荟矿物晶”商品名称。当年9月11日,完美总裁许国伟携妻子前来美国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市和莱瑟国际集团谈判,请求继续供货。但是,谈判没有成功。他们那次到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市谈判的住宿费是由莱瑟国际集团支付的。

因为我的工作很忙没有时间经常到中国来,在和完美断了来往以后,知道完美仍在卖矿物晶,但不知道完美卖的是什么矿物晶。这次我因为该案件到中国来了以后,看到完美的产品。对该完美的产品,我的直观感觉就是(1)产品包装使用的产品名称和图案设计和我公司产品相似;(2)产品标签颜色非常相似,差别非常小;(3)产品颗粒的颜色非常相似;(4)产品在质地上比我方产品粉末多;(5)气味和我方产品不同。我们在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发现粉末多的产品容易潮湿,在温度达到一定条件的时候产品容易产生毒素。我个人认为应该再对完美的产品做进一步的检验。我希望完美已经告诉消费者他们的产品和莱瑟国际集团没有任何关系。很显然,完美的产品是莱瑟国际集团芦荟矿物晶产品的模仿、侵权产品。如果廖总觉得是侵犯了他的权利的话,廖总要采取什么行动,我们公司将会百分之百的支持。

我们最初和完美打交道的时候,应该是在1997年,莱瑟国际集团曾为帮助完美向卫生部申请保健品提供相关的文件、生产证明、分析证明及运输文件等。这些文件都是按照美国规定的政府报批文件格式提供的。

我看过完美关于服用芦荟矿物晶以后会出现什么样的反应这方面的宣传资料。我认为完美对产品副作用的说明不够准确。虽然我不了解中国的法律,但我知道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一个人感到有哪些不适用,又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的,这种问题只有医生有资格出具诊断证明,应该如何应对这些症状也只有医生才有资格提出建议,作为一个企业是不能够这样说的。这也是我们的产品被称为保健食品,而非药物的原因。我们一直都建议消费者一旦在食用我们的产品后出现不适一定要去咨询医生的意见。

总之,如果我们企业提供的产品出现了严重的反应,致死致残消费者,他们应当立即通知我们这些事实,并且可以向我们索赔。但我们公司从来都没有接到过任何这方面的通知、投诉和索赔。这一事实可能说明了这样的两个问题,我们的产品从来没有出现过问题,后来出现问题的产品虽然是打着我们的旗号进行销售的,但确实不再是我们的产品。
我在此证明我提供的信息均属实,我马上要赶回美国,如果需要提供更多信息,请随时和我联系。

莱瑟国际集团
总裁兼首席执行人员
麦克莱瑟
2008年7月16日

特别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就是:该份文件的原件是在麦克莱瑟邮寄给马来西亚的朋友,要求它带给廖宗明的辩护人(我们)。但邮件在马来西亚最终交付给收件人的时候发现已经被拆封,其中的文件丢失了!小偷不会对文件感兴趣,所以这绝非是小偷的行为。该案件已经在当地报警。因此,我们目前还无法拿到原件当庭出示。该文件是根据麦克莱瑟的没有签字的文件进行翻译的。
我们将随后提交法庭正式的文件。

完美根本不会使用冷冻稳定法萃取制造芦荟矿物晶
据我们了解,在我们国家目前根本就没有工业化的冷冻稳定法萃取工艺,更没有应用在芦荟矿物晶的制造上。基于这一点,我们曾经于开庭前的4月22日申请法院调取芦荟矿物晶的新的配方,但没有被调取。据我们了解到的是,完美的芦荟矿物晶是直接向国内的供应商购买芦荟干粉,加其他原料混合而成,显然已经不是什么高科技产品 。是否经过什么提纯,我们也不知道。是否使用的美国的那种无毒的芦荟制造我们也不得而知。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完美牌“芦荟矿物晶”到底都含有哪些营养素?有没有定论?由于没有进行重新报批,也就没有进行过必要的“安全性毒理学试验”?这可能也就是导致众多的人员伤亡的原因之一。

而完美自己也在变更注册的时候取消了所谓的“冷冻稳定法萃取工艺”,但却仍然在自己的宣传品上宣传的使用高科技的冷冻法萃取 、保持原有的营养成分的说法已经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骗。
完美仅用变更登记的方法销售全新产品是违法的

这就要提出的问题:在2002年以后完美没有了美国的原装产品以后,对自己生产的同名称的产品是否有过新的报批?申报时提供的是什么样品和什么样的配方?同时对生产工艺是如何描述的?
完美提供的证据说明以下内容:
“芦荟矿物晶”是一种美国的产品,在完全更换了产品“原(辅)料、配方、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标签、说明书、扩大适宜人群范围、缩小不适宜人群范围、功能等”这样多的内容以后,仍然使用原来的“芦荟矿物晶”这个名称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对消费者是一种严重的误导!同时请特别注意,真善美的同名产品申报在先 ,并且仍在市场上销售,再加上美国原厂家方面已经明确地提出了不许可他再使用芦荟矿物晶这个名称进行产品销售的声明 ,在这样的情况下完美是否涉及到侵犯了他人产品相应的知识产权?

鉴于这样严重的改变,对完美牌芦荟矿物晶可以进一步提出的问题是:
芦荟的品种有很多,美国产品使用的是哪一亚种?具体的名称是什么,完美使用的新配方芦荟是哪一亚种和具体的名称?
完美的新的配方当中的芦荟品种和美国的比较成分有哪些差别?含有的一些化学元素有哪些差别?以及它的致敏性有哪些差别?

完美自行生产的“完美牌芦荟矿物晶”没有进行过“安全性毒理学试验 ”。原装的美国的芦荟矿物晶是通过美国的食药局认定的企业的生产、检验合格通过,销往全世界的,多年来并无发生问题的产品。1998年,在中国申报保健品的时候无论是真善美还是完美均获得通过。
完美以前出售的美国产品是没有问题的,但后续的自己制造的产品投放市场以后,立即出了大量的问题。这一事实说明,完美没有依法对全新产品申报导致的问题是极其严重的,已经事关到消费者的安全。从已经出现一例急性全身性过敏导致服用以后半小时死亡的案例可以知道,完美产品的致敏性存在很大的问题。还有一些司法鉴定结论支持完美产品当中有些物质超标。

完美生产自己的产品以后仍然做虚假的宣传
完美在美国中断了供货以后,对自己生产的产品仍然作如下宣传:
据完美宣传册《走向世界的国际品牌》证实 ,完美芦荟矿物晶含有四项国际高科技垄断专利:
第一、芦荟的冷冻稳定法;第二、花粉的航天风洞破壁高新技术;第三、74种微量元素按人体正常需求配比;第四、1:200超浓缩结晶粉剂。完美公司在德克萨斯州哈林肯庄园9900亩种植园内6月份摘3年生的库拉索芦荟用最先进的“贝活国际机构”设备以1:200的比例制造出超浓缩结晶粉剂,全面保留了美国库拉索芦荟最高的医药、营养、美容等科学价值。根据本宣传材料,完美曾经于2003年9月26日获奖。由此推断,该宣传材料产生于2003年9月26日之后,而这时美国供货商早已中断了与完美之间的合作,并且在2003年7月8日完美在其完美芦荟矿物晶批准证书上将“美国冷冻稳定法”予以删除。

所谓的“74种微量元素”、“冷冻稳定法”、“花粉的航天风洞破壁高新技术”、“德克萨斯州哈林肯庄园9900亩种植园6月份摘”、“3年生库拉索芦荟”、“贝活国际机构设备”、“1:200的比例制造出超浓缩结晶粉剂”、所有这些华丽的名词均属虚假宣传!严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

完美的该问题产品走向世界以后,可能导致外国消费者的问题的出现!这将会给中国带来出口食品的严重声誉问题!

完美的芦荟矿物晶涉嫌侵犯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
完美的产品是从美国的产品模仿来的,其包装与美国的产品完全一样,名称也是原美国的同样名称,它是在模仿使用美国的产品进行销售。它如果没有得到美国的同意而打着美国原料制造的旗号进行销售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侵权行为严重的,销售量达到5万元的属于涉嫌犯罪行为。

完美涉嫌超范围直销
国家批准的直销牌照在两个方面有严格规定:一是获准销售的地区,二是直销产品的种类。
完美于2006年12月1日获准从事直销的地区是广东省(含广州市、珠海市、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中山市、江门市、佛山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深圳市、东莞市)。除以上批准地区不允许在其他地方从事直销活动 。
但它实际上是在全国的范围进行直销,而在全国范围得直销权并没有获得批准,是非法的。国家的商务部批准给他的销售权证仅仅是在广东省内进行销售。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到2007年5月24日《西安商报》刊载文章《“完美陕西分公司”涉嫌传销?》方面的文章 可以证实。同时,我们可以看到网络上的完美的直销员的个人网站,比如《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温州销售部》的网站 ,其上都只有姓名和电话的公布,但经营地点一栏都没有任何内容,这一点说明这些都不是店铺销售。
我们可以考察,在2006年12月之前的直销都是非法的。现在在全国超出广东省范围的直销同样也是非法的。

完美的销售行为涉嫌传销
关于这一点,有众多的媒体都有过报道。它自己的内部文件上也有明确的传销提成办法及多层次团队计酬的介绍。而传销是我国法律禁止的行为。对此我不多作评论。

非法雇用黑打工进行传销。没有合同、没有劳保,而且一旦发生人身伤害问题,反而多次以受害人无法证明推销人员是完美的推销员,不是自己的员工而抗辩,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分析表明伤亡事件的罪魁祸首是完美牌芦荟矿物晶
1、从它的生产方式上讲:完美从没有获得该产品的制造工艺和投料配方,它根本就不知道如何生产这种美国产品。由于根本就没有了冷冻稳定法生产芦荟矿物晶这种技术,产品当中的微量元素是直接向芦荟粉末中添加形成的 。所以它在2003年更改登记的时候取消了原来的“本品不含色素及其他化学添加剂”这一产品描述;又由于它根本就没有生产经验,又在很短的时间内研制和投放市场,没有对自己的芦荟品种的安全性进行足够关注,不了解它的致敏性如何,以及没有向食品药品监督局申请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导致出现重大问题。它前后销售的原引进的产品和自己制造的产品的社会效果和反应是绝对不同的。它自行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产品与市场上销售的“多种维生素”有哪些区别呢?比后者更贵,而且让人没有安全感。要知道,“多种维生素”的配方都是大型制药企业研制的经过历年检验配方。而完美当时制造生产芦荟矿物晶的时候完全没有生产经验。

2、从法律程序上看:真善美的芦荟矿物晶始终没有变更任何内容,是美国的原装产品,是合法的保健食品。而完美在变更申报的文件上就显示了五大部分的内容变更,而且是本质的内容变更,它的工艺生产方法彻底变更了。由于没有冷冻稳定发萃取,它所说的高科技、高营养的内容应当已经不存在了。而且关键的是它的这些全面变更和属于全新的产品这一事实是向申报变更机构隐瞒的。完美还使用原来的批号进行生产和销售全新的产品应当已经属于欺骗国家而不合法。

3、从市场的效果上看:市场上流行的保健食品众多。真善美于1999年5月12日获得卫食健字[1999]第0239号的批准,完美于1999年8月2日获得卫食健字[1999]第0397号批准。当年批准的准字号达到599号。说明保健产品数目众多。但这些众多的保健品在这样多年的销售当中,我们看到还有哪一个产品能够像完美牌芦荟矿物晶这样刚投放市场就引来众多的非议呢?唯有完美牌芦荟矿物晶。他确实达到了第一!并且被《质量万里行》评为2006年中国十大问题产品的“殊荣”。(见本文附件一)

4、从产品的安全性上看:完美产品造成了众多的人员伤亡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些受害人他们吃了几十年的正常食品都没有得什么暴病,但服用了完美牌芦荟矿物晶以后,最快的半个小时死亡,慢的有从几天到几个月出现重大伤亡。而在此同时,他们没有其他的引发重大疾病的因素存在。如果完美否认这一点,说是这些受害人同时也服用了其他的可能致害的产品造成了损害,那我要说的就是,你的产品没有这方面的禁忌服用的说明这是第一,所有的服用其他保健品的人为什么都没有出现问题是第二。根据概率角度推断,他们也应该出现同样多的问题才对。所以结论只有是完美的芦荟矿物晶存在重大安全问题。

我认为,第4点是最关键的一点。完美公司根据自己的企业标准生产的保健品,无论你的产品经过哪一级的报批,经过多少中山的或者广东的鉴定机构检验说是合格的,符合什么样的卫生标准,在面对众多人的死亡和重伤面前,你的产品都应该是被取消准字号的产品。
完美也不能用“还有人吃了没有反应”进行抗辩。我们知道一个重要的案例,法国的一种有百年历史的矿泉水,由于在台湾被化验出矿物质超标,长期服用可能导致肾结石。该鉴定结果公布以后,在仅仅是一种可能性的情况下,该矿泉水工厂就轰然倒闭。这才是对公众安全负责的态度。法国的该矿泉水公司没有以是否有人致害和因果关系来进行抗辩,全社会也不允许他抗辩。它的产品也是经过国家批准进行生产的,有百年的生产历史。

完美销售的保健食品品种很多,但所有的证据都表明,是芦荟矿物晶导致了这些消费者的死亡和伤害。

完美及其部分保健产品的信誉和声誉无资格请求中国法律保护
鉴于以上的分析和事实。一个注册登记的产品要进行更改登记的一个首要条件就是,局部的更改不影响整体的工艺和生产流程和过去的保持大致一致性。它对自己制造的全新产品说是原先产品的局部更改,并且套用原先的产品名称进行更改登记,是对国家食药局的一种欺骗!

如果这一点能够确认,我是否可以说:2002年以后完美销售的保健食品都是没有经过国家卫生部批准的无准字号产品;它的准字号是虚假的,产品是偷梁换柱的非法产品;并且是涉嫌仿冒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并且最终导致众多人的伤亡(这一点一旦被确认,将会导致可能的刑事责任问题 )。
完美的店铺广告印刷品当中是将营养餐、氨基酸片、健怡茶是列为保健食品销售。但这些产品并没有键字号批准证书,却作为保健食品卖高价。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二条,《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品名义生产经营。

2006年12月1日,国家商务部给予完美公司广东省一地的直销准证中,营养餐、氨基酸片、健怡茶都没有列入直销产品的范围。

所以完美的上述产品属于非法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

完美违法搭配销售非保健食品“清调补”(也就是那个可以治疗六七十种疾病的完美主打产品)就是将健字号食品和非健字号食品都当作健字号食品进行销售。它的组成是:“矿物晶,高纤乐,营养餐”其中,前两种是健字号食品,后一种营养餐非健字号食品。这里违反了“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这一条法规规定。同时也是一种搭配销售的行为。
看看营养餐是什么东西呢:完美营养餐的说明如下:

“完美营养餐 产品代号:NB30 商品价格: ¥141元 规格:20克×30包 完美牌营养餐选用多种谷物等原料精制而成,含有碳水化合物、脂肪、蛋白质、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成分,营养丰富,食用方便,是现代人不可多得的美味食品。
配料:植脂末、玉米、黄豆、麦片、麦芽精、 糙米粉、薏仁、莲子、螺旋藻、三氯蔗糖。”

这些配料基本上都是食品,没有特定的保健内容。但价格是117元一斤。天价的食品!搭配到保健食品里面去销售。

我们看一下上面的这些普通的日常人们都在使用的食品,如何在完美的手中成为了可以治疗几十种疾病的保健品了呢?他如何向公众科学地证明这一点。其中没有任何一个元素有这样的功能,那么我们可以问一下,它和芦荟矿物晶和高纤乐加在一起就可以治疗这样多疾病的原理是什么?我是否可以说这是彻头彻尾的诈骗钱财的手法!
考察另外的一个阶段:2002年以前生产的产品,除了芦荟矿物晶经过报批以外,其余的产品如果以保健食品销售均属违法生产和销售。

完美销售行为是未经国家批准的,跨地区直销、传销的违法行为。
综合以上,完美不合法的产品由于威胁到公众安全以及重大违法而不能够请求司法保护。本案的被告人不但无罪,反而有功,揭发他们的违法事实不构成犯罪。

请求法院向有关部门递交司法建议书
面对于完美违反中国法律的诸多事实,以及造成了对国人的重大杀伤的众多案例,还可能继续杀伤国外的消费者并给我国带来声誉的损害这样的事实。请求本法庭向有关部门写出司法建议书,对完美相关产品的合法性进行鉴定,如果确属它重新自己制造的产品,不能够适用更改登记的手法继续使用美国产品获得的准字号批准。并请求由中山市或者广东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依法暂时禁止完美继续销售违法的保健食品:芦荟矿物晶、营养餐、氨基酸片、健怡茶作为保健品的销售。

二、 完美牌芦荟矿物晶是不合格的产品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规定,合格的产品要求是设计合格、生产合格,包装合格。这三项指标缺一为不合格的产品。我们将分别考察这三项法定指标。

完美的芦荟矿物晶的设计不合格
该产品的设计上存在严重问题是已经确定的,面对大量的伤亡事件的发生应该是无争议存在设计缺陷的。它根本就没有申报全新产品健字号批准。所以也根本就没有进行过“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它是完全改头换面的产品,根本不能够再使用原来的批号进行市场销售。这些产品后来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的伤害是不争的事实。

完美的芦荟矿物晶的生产不合格
我们看到完美自己的企业质量标准与实际的各地监测的标准相差甚大。
从我们看到的不同的鉴定结果对微量元素的含量都是不同的,这一点说明产品的稳定性很差,这一点我在后面还会说明。可能有一些批号会导致严重的问题。也确实导致了严重的问题。所以我有理由相信它的生产是不稳定的。这样的不稳定导致整体上产品不合格。因为消费者无法区分哪一批号有问题。

完美芦荟矿物晶的包装不合格
产品的包装内容很多,包括说明书、包装对产品的稳定性的影响等等。这一点完美公司是敢于突破的,在国家没有批准小袋包装时,就开始使用了。我这里主要想说产品的说明书方面的问题。
产品的说明书不仅仅包含主要包装材料上的说明书,也包括在店铺里取得的、由销售员上门提交给用户的该产品说明书。

2000年10月31日颁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
一、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禁止宣传疗效,禁止宣传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作用。

二、保健食品广告应当严格依照由卫生部核发的保健食品证书中的保健功能(目录见附件一)进行宣传,不得超出和扩大。

该文件当中说明保健食品一共有23大类,其附件一列出了这些类别:
附件一:保健食品功能目录

1、免疫调节;2、调节血脂;3、调节血糖;4、延缓衰老;5、改善记忆;6、改善视力;7、促进排铅;8、清咽润喉;9、调节血压;10、改善睡眠;11、促进泌乳;12、抗突变;13、抗疲劳;14、耐缺氧;15、抗辐射;16、减肥;17、促进生长发育;18、改善骨质疏松;19、改善营养性贫血;20、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21、美容(祛座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份和油份);22、改善胃肠道功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润肠通便/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作用);23、抑制肿瘤(卫生部已于2000年1月暂停受理和审批)。

这说明国家不允许保健食品扩大宣传。

完美宣传自己的产品包治百病
以下内容引自原志山诉完美一案的代理词第四页。同时引自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温州销售部的网页 。
完美芦荟矿物晶具有以下功效:
排毒、抗癌、清血、美容、清除大肠、血液和体内废物毒素。提高免疫力,预防感冒。具有清血、美容、抗氧化、抗衰老、抗癌的功效。
有效调理以下疾病:
消化不良、胃酸过多、厌食、口腔溃疡、腰酸背痛、精神不振,失眠、脱发、口臭、头疼、头晕、心慌胸闷、神经衰弱、四肢麻木、更年期综合症;
胃炎、肠炎、胃和十二指肠溃疡、便秘痔疮、腹泻结肠炎、胆囊炎、胰腺炎;
高血压、低血压、冠心病、心绞痛、心脏病、脑血栓、血脂稠、血脂高、肩周炎、动脉硬化;
鼻炎、哮喘、肺气肿、气管炎、妇科疾病、肾炎、膀胱炎、前列腺炎、遗尿病、糖尿病、尿急、尿频;
肝病、肿瘤、白血症、白癜风、狐臭、过敏症、过敏性皮肤病、牛皮癣、癌症;
骨质增生、关节炎、坐骨神经痛、腰椎间盘突出;
黑斑、蝴蝶斑、粉刺、红斑狼疮、减肥等;

下列人士最需要使用完美营养餐:
1、婴孩和儿童;2、脑力劳动者;3、糖尿病患者;4、动脉硬化、心脏病患者;5、脚气病和肝病患者;6、风湿性关节炎患者;7、体质单薄、病后需要调养人士;8、需要减肥与时常便秘人士;9、高血压、高血脂、高胆固醇血症患者;10、性功能衰退人士。

从以上完美对自己的产品宣传的内容当中可以看到,完美的产品的治疗作用几乎涵盖了所有的疾病领域,几乎什么病都治,甚至能让体弱者强健,能让胖子减肥,至少是对什么病都有效果的超级保健品!这样的宣传简直是达到了荒唐的地步!事实上完美产品当初在申请芦荟矿物晶为保健食品的时候,其申请的功能就是提高免疫力,怎么可能有这样多的功能呢?

常识告诉我们,一旦一种药品或者一种食物宣称对什么疾病都有效,肯定是谎话,也就等于说它对什么疾病都无效。

完美是在利用人们对保健食品的知识缺乏而对自己的产品进行超级宣传,把保健食品当作包治百病的药品进行推销。达到非法谋取巨额利益的目的,并由此造成了众多的人员伤亡。

关于扩大宣传的法律责任
2000年10月31日发布并实施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 当中规定:

“一、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禁止宣传疗效,禁止宣传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作用。
二、保健食品广告应当严格依照由卫生部核发的保健食品证书中的保健功能(目录见附件一)进行宣传,不得超出和扩大。”
2005年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12月1日起施行《直销管理条例》当中明确规定:

“第四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根据以上的法规规定,完美的这些宣传是公然违法的毋庸置疑。完美不能以这些是下面的人印刷的,我没有同意进行抗辩,完美不能逃脱干系,因为《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完美应当对自己经销商的所有行为负责。

对于完美的这些违法宣传行为,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等主流电视台的几个栏目都公开进行了报道和批评。但对于这种批评,完美充耳不闻,反而指责这些媒体的正当的合法的行为是对完美的诬蔑。我同时感到奇怪的就是,对这样的中央电视台的报道,为什么中山方面的行政执法机关没有对其进行查处!?我想这样就是象郭廷江这样的人需要继续揭露完美产品虚假宣传的理由吧,他们这样的行为是对社会的负责,社会也需要他们这样有社会责任心的人。

我请求中山市法院针对完美的这些违法的宣传,向有关单位写出司法建议书,给予及时查处,以免完美的这些违法的夸大的宣传再贻害大众!

三、 完美牌芦荟矿物晶的销售严重误导消费者

法规对“保健食品”的定义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完美产品的说明书上告知公众的信息有严重问题
以下的内容是国家判决书上认定的,同时也是完美的经销商的宣传资料当中的内容:
以下内容引自(2004)涟民一初字第1381号《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可以看到判决书上认定的完美的产品说明书当中的内容如下:

完美提供的宣传资料《完美保健品知识清调补》第89页作证说明:好转反应现象为:1、轻度的反应有:喉干舌燥、头昏、疲倦、肩硬、拉肚子、放屁多等现象。2、较重的好转反应有:头痛、发肿、头晕、发烧、关节痛、血压一时上升、喘不上气、呕吐、食欲不振等现象。这些只是显示其本身健康状况不佳,而芦荟矿物晶在发挥显著功效;绝非副作用,也不会因此使病情恶化。

更多的内容是:《欢迎进入完美世界携手共创完美人生》第18页第一节作证:芦荟已被医学界认定为有医疗价值的天然药物。第43页作证:“服用说明”中作证:在服用键怡茶期间,应停用抗生素药物,否则肠道内的有益菌将难以增值,严重影响产品功效。

完美产品的说明书在这里说明,如果你因为治病需要使用抗生素的话,你在服用完美的“有医疗价值的天然药物”产品的时候,要停用抗生素。我们知道,抗生素是处方药品,都是医生因治疗需要而开出处方要病人服用的,完美的产品在这里可以对抗医嘱,要求病人停止服用医生开的药转而服用它的保健食品。这显然是荒唐的!
第45页倒数第二节作证:芦荟矿物晶和健怡茶中含有多种疗效成分,具有多种疗效和保健功效。
完美提供的《完美事业宝典》记载 :

服用保健品后的正常现象---医学界经过许多年的研究和试验证实:
服用任何草药或健康食品(如人参)都有或多或少的反应,即“好转反应”,中医称之为“瞑眩反应”。服用芦荟矿物晶有20%的人会感觉到明显的好转反应,好转反应并非副作用,而是芦荟矿物晶对人体的强效清理排毒和康复作用引起的,如:在排毒过程中,由于毒素的移动而引起的反应(如风湿病毒、湿疹等一时性增加)。由于芦荟作用,体内累积的毒素、废物或异体由粪尿或皮肤排除体外时,会引起尿频、拉肚子、放屁、气味大或皮肤发痒起小疙瘩、脱皮等现象。有些人从食用当天起就会出现好转反应,一般经过3—7天就自然消失,中间可能有2—3天好转反应较强烈。而有些人使用一段时间后才发生好转反应。还有些人因为身体状况较差,会逐渐在不同的部位发生好转反应(例如原来是头痛,食用芦荟矿物晶后却发生了腹痛,这表明他的肠胃内潜伏毛病)。这种人的好转反应时间会长一些,通常是2—3周或稍久。

好转反应的现象:
1、轻度的反应有:喉干舌燥、头昏、疲倦、酸痛、肩硬、拉肚子、放屁多等现象。


2、较重的反应有:头痛、发肿、头晕、发烧、湿疹、关节痛、血压一时上升、喘气不上、呕吐、食欲不振等现象。这些只是显示其本身健康状况不佳,而芦荟矿物晶在发挥显著功效,绝非副作用,也不会因此使病情恶化。胃溃疡者:溃疡部位有疼痛或者沉闷的感觉。肠不好者:有下例症状,但依病情而异。痔疮者:排便有一时出血现象。高血压者:头重、头昏现象持续1—2星期。风湿病者:患部会轻微酸痛或胀痛。肝不好者:想呕吐,有时呕吐,皮肤会有痕痒或出疹现象。肾脏病者:脸部、腰部发生水肿,脚也有轻微浮肿等现象。糖尿病者:尿糖可能一时性增加,手脚有水肿现象。

从完美的这些说明来看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
1、芦荟矿物晶已经不是保健食品了,因为保健食品不应该有这样严重的反应;或者说有这样严重的反应的就不是保健食品。

2、完美企业利用消费者不懂这方面的知识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都说成为时好转反应是严重地误导消费者。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并且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3、从其说明书当中的“服用芦荟矿物晶有20%的人会感觉到明显的好转反应”说明了完美的产品导致不良反应的人的比例高达20%。这是极其可怕的现实!是绝对不应该出现的!
如果保健食品会出现这样高的反应比率和这样严重的反应症状的话,它已经不再是保健食品了?!

完美公然说服用完美的产品可能会有激烈的、急性或者亚急性的反应。从这一说明上看到,完美是知道自己的产品根本不再是保健食品,而已经成为某种反应强烈的药品这一事实的。根据发生的严重服用后果,可以说明完美牌芦荟矿物晶对某些人群来讲已经是一种可能导致严重危险后果的药品。

而完美将自己的不合法的保健食品完美牌芦荟矿物晶可能产生的严重不良反应,说成是好转反应的事实说明完美根本无视中国的法律,无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而且是在明确知道这样的反应事实以后,仍继续销售自己这样的问题产品!

四、 关于涉及到完美及其产品的诉讼和争议

完美自己生产的完美牌芦荟矿物晶于2003-2004年投放市场以后引发了众多的消费者的伤害甚至致死的案件发生,并由此引发了众多的损害赔偿诉讼。对这些赔偿诉讼应该如何看待,它对本案的意义是什么?是需要搞清楚的问题。

如何看待本案当中的一些涉及完美案例
完美的案例很多。有四种情况:1、消费者状告完美损害赔偿案占多数;2、完美主动诉讼消费者名誉侵权有一例;3、完美主动诉讼一个网站名誉侵权有一例;4、调解的案件有几例。
完美作为原告主动出击的两个诉讼均胜诉;一个是状告网络媒体的,因为媒体没有采访权;它状告另一个消费者也是受害人在网上散布它的产品有问题的诉讼,因为消费者无法证明,完美获得胜诉。消费者状告完美的案例基本上消费者的伤害被确认,基本上胜诉;调解结案的基本上有这样的内容:消费者承认自己或者自己的亲人的伤害或者死亡与完美无关,完美出于同情给予赔偿,但条件是消费者承诺不再毁坏完美的声誉。

法院无法证明受害人的伤亡和完美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无法做出确定的结论是可以理解的,但对调解协议当中完美强行要求受害人作出的无因果关系然后完美高尚地同情他人失去亲人的痛苦而给与的赔偿的这样的声明应该如何解读?我认为,1、是否存在完美产品和受害人的伤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一个严肃的、复杂的科学问题,无论是完美还是受害人的这种声明都是不科学的,或者说是违反科学的;2、这样的条款法律上讲是无效的,它是强加给受害人同意,绝非是受害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3、完美的产品和受害人之间的伤亡损害的发生从表面上的因果关系显然是存在的,否则为什么会提起诉讼?完美为什么要进行赔偿? 4、完美企业在给付赔偿的时候强行要求受害人做出这样的声明从理论上来讲不能够排除完美的侵权责任,从道德层面上来讲是不道德的。所以这样的判决和调解协议丝毫不能够证明完美的产品和这些严重的伤亡事件之间没有关系。而是结合众多针对他的诉讼的事实可以得出结论就是:恰恰证明了他们之间有至少表面上的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确实发生了这样的结论。

所以我认为,这些诉讼的胜负并不重要,重要的就是案件本身发生了,存在这些消费者死亡和伤害的事实是非常重要的。从而证明这些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由不得任何捏造。如果本案有捏造的情况,那就是完美为了自身的利益却试图把真实的事实捏造为虚假的。

同时要仔细考察其中所有的完美消费者提起的伤害是什么?症状是什么?和如何引发伤害的?搞清楚这一点,对人们认识完美产品和防止将来再出现类似的伤害案件是十分重要的!
关于鉴定文件描述出来的问题

案卷当中有一些鉴定文件。这里引用一些内容:
1、许世华服用后产生了精神病案例的鉴定书
(2006)望民一初字第77号《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其中:
安庆市精神病医院是安徽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机构,其鉴定人员、鉴定机构和鉴定程序与门诊病历、治疗情况和诊断证明能够相互印证,被鉴定人即原告人许世华系急性应激性精神病,服用“完美”保健食品出现的躯体不适和精神病症状这一心理的创伤性事件是导致精神疾病发生的诱因。

鉴定报告认为:
1、 被鉴定人因体质差服用完美营养保健品,次日出现恶心呕吐,烦躁,担心等,随后出现发呆、傻笑、胡言乱语以及行为紊乱,鉴定检查发现其接触被动,思维散漫,言语零乱,东扯西拉,注意力不集中,情感不适切,时傻笑,行为紊乱,时挤眉弄眼、手舞足蹈,自知力丧失。被鉴定人由于心理创伤性事件后出现精神性障碍,急性起病,经治疗后精神症状缓解,综上所述,符合“急性应激性精神病”的诊断。
2、 被鉴定人既往精神活动完全正常,自服用完美保健品后出现躯体不适和精神症状,因此这一心理创伤性事件作为诱因导致了精神疾病的发生。

2、湖北省产品质量检验所的鉴定
根据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芦荟矿物晶冲剂所含部分矿物质及微量元素超标,其中锌含量为124.4mg/KG,超出了国家标准的食品中锌限量卫生最高指标100mg/kg。

3、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医学研究所兴奋剂检测中心的报告
2005年10月28日,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医学研究所兴奋剂检测中心的兴奋剂检测报告显示,未发现世界反兴奋剂机构2005年规定禁用的刺激剂、麻醉剂、阻断剂、利尿剂和激素类药物,样品中含有“咖啡因”。

4、瑞昌瑞光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张远发做出的司法鉴定书
2007年4月6日,由瑞昌瑞光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张远发做出的司法鉴定书载明:根据尸体检验时见死者口腔、颈部以及外衣领上所见的白色泡沫样物和死者家属陈述张远发在服用完美保健品“芦荟矿物晶”后半小时发生呕吐,并发生抽搐、昏迷等症状。上述症状可能是某种原物质(芦荟矿物品类)进入机体后引起的反应。我们结合死者生前服用了芦荟矿物晶约半小时后发生呕吐、抽搐、昏迷等症状,至死亡仅两小时时间。根据死亡后尸体外表检测及解剖和毒物分析检验结果,排除机械性损伤和中毒而引起的死亡。综上所述,考虑死者因某种物质导致过敏性休克而死亡。
鉴定意见:

(1)死者张远发生前服用了“芦荟矿物晶”约半小时后突然发生呕吐、口吐白沫、四肢抽搐、颈项强直、呼吸困难等症状;

(2)死者张远发是由于外界某种抗原物质进入机体后短时间内通过免疫机制而引起的一种强烈的全身过敏反应(过敏性休克)引起猝死。

5、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对于徐健的法医鉴定书
2006年10月22日,由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对于徐健的法医鉴定书载明:据受检人家家属陈述,受检人服用完美保健品三天后已出现了“恶心、腹泻、反复呕吐、肿胀、头疼、多次晕倒”符合《完美事业宝典》中的“好转反应”---即不良反应。所谓的“好转反应”是对消费者的一种误导,且反复腹泻、呕吐会导致血液粘稠度增加,可诱发脑梗。完美保健品使服用者“血压一时升高”和“糖尿病者”尿糖一时性增加,手脚有水肿现象的“好转反应”,也是对消费者的误导。据送检材料,2006年4月1日发病住院,诊断为脑腔隙性梗塞,高血压(3级),冠心病,心功能II级,2型糖尿病,高血脂症。受检人发病前服用完美保健食品导致反复腹泻、呕吐可导致血液粘稠度增高,从而诱发其脑腔隙性梗塞发作。

鉴定结论:受检人发病前服用完美保健食品导致反复腹泻、呕吐可导致血液粘稠度增高,从而诱发其脑腔隙性梗塞发作。

6、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所做的检验报告
根据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委托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所做的检验报告,芦荟矿物晶的锌含量为153.2mg/kg,铬含量为2.19mg/kg。

7、山东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检验报告
根据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委托山东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检验报告,芦荟矿物晶,锌含量为140.9mg/kg,技术要求为81—135 mg/kg;铬含量为1162ug/kg,技术要求为585—975 ug/kg,以上两种均不符合标准。

8、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做的检测报告
根据山东乐源律师事务所委托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做的检测报告,锌含量为136.4mg/kg,铬含量为1.39mg/kg。两种矿物质含量均不合格。
对鉴定文件的一些结论性的意见:
1、 有的结论认定了受害人的一些严重的损伤后果是由于完美的芦荟矿物晶导致的;

2、 有的认定了受害人服用的完美牌芦荟矿物晶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 证实了完美牌芦荟矿物晶产品的质量是不稳定的,它除了矿物质含量严重超标以外,不同批号的矿物质超标的鉴定结果相差很大,说明生产质量是不稳定的。我不敢相信该企业是如何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

4、 鉴定结果说明有些矿物质超过国家标准,并含有不应该出现的咖啡因、蔗糖、碘。
我曾经咨询得到过专家的提示,微量元素锌铜的比例在身体当中是固定的,锌的含量超标将导致体内铜的含量超标,而铜的含量超标将导致肝的损伤。这可能能够解释完美芦荟矿物晶当中的几例药物性肝损伤是如何产生的。文献中记载:“因大量的铜在肝脏沉积而出现肝病的一些表现,如黄疸、肝肿大、肝功能异常,就像病毒性肝炎一样,所以有时被误认为是病毒性肝炎。肝豆状核变性严重时,铜可沉积在大脑,病人出现精神、神经系统方面的症状。 ”这是否就是精神病引发的原因呢?
诉讼当中反映的不良反应症状都是什么?
考察相隔千山万水的消费者出现的不良反应的症状是很重要的考察方法。

宁波吴亚仙死亡案
据证人王精华证实,“吴亚仙是在2005年10月16日开始服用完美中山日用品有限公司的芦荟矿物晶,产品是鄞江菜市场旁边一完美公司专卖店的蒋建成推销”,“ 吃了两天后有不适反应,牙痛、头昏、恶心、肚子痛,一星期后昏迷了,我还问过蒋建成,他说刚开始是正常反应”, “2005年10月23日上午8点左右突然在扫地中头昏、呕吐”,并于10月26日死亡。妻子死亡后,王精华和一些亲戚到完美浙江分公司找说法,后来谈好给王精华六万八千元作为赠款。

“2006年3月4日前,我们当地媒体《现代金报》、《东南商报》还有《上海东方电视台》主动来采访我”,其他的受害者“有部分是郭廷江告诉我的,有些是受害者看到报道后主动跟我联系的”。宁波地区的受害者资料是“我收集后提供给郭廷江。宁波地区主要有:夏玉华、周国平、吴伟忠之妻、程利芬、蒋成伟、陈丽恩、刘高妃、阿要、尤女士。”收集这些材料只是电话跟他们联系,没有收集到证据,我“只知道事情经过,包括我老婆的事情也没有证据”,“我认为当地老百姓都认为是完美产品造成的,所以我认为妥当”。

宁波陈萍波伤害案
据证人吴伟忠证实,“我妻子陈萍波在2003年年底经邻村两个人(具体名字我不知道)证实购买了一种完美公司的产品,我花了一千一百人民币买”,我妻子服用完美公司产品的目的“是为了治病,因为我妻子陈萍波在八九年前在生下小孩后就患了糖尿病,平时在医院看病,一直有吃药,平时在家只能做些简单的家务”,“我妻子陈萍波服用完美产品一个月左右,感觉眼睛模糊。我们问那两个推销员,他们说是正常反应,证明保健品起效果,要继续按治疗期吃药,于是我妻子继续吃,后来我妻子连走路都有问题”,“我觉得我妻子是吃了完美产品以后导致加重了糖尿病,因为她没吃这个药时平时反应没有胸闷、眼睛不好等情况”。

宁波程莉芬死亡案
据证人李小平证实,“我老婆程利芬2005年年初经她的同学证实购买了一种完美公司的产品”,“在服用之前没有患病”,“我老婆服用完美产品一个月左右,肚子很疼痛并肿的很大,医院诊断结果为胃癌”,“我老婆程利芬是2005年3月死亡的,我已将病历和证明一起烧了”,“我觉得我老婆就是吃了完美产品以后得病的”。

宁波周国平死亡案
据证人陈春峰证实,“我母亲周国平比较胖,她为了减肥购买了价值500元的完美公司产品服用,2004年8月开始服用完美公司的产品”,“ 三个月后,我母亲就瘦了三十多斤,但从2005年2月开始我母亲就经常生病,常常高烧不退、失眠、全身酸痛”,“2005年7月13日我又带我母亲去馑州人民医院检查,医院诊断我母亲得了胰腺癌,我母亲在馑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一个月后出院,2006年3月18日死亡”,我个人认为我母亲的死亡和服用完美产品有关系,“2006年9月,有一个叫王精华的人要其弟弟王锐华来找过我父亲三次,叫我们家告完美公司要求索赔”。

宁波夏玉华死亡案
据证人夏燕萍证实,“我父亲夏玉华于2005年5月10日开始服用完美公司的矿物晶产品”,“服用三天后,就开始感冒、发烧”,“输液后三天我父亲的病情没有改善”,“2005年6月25日,我父亲就死了”,“我个人认为可能是矿物晶加速我父亲病情的加重,如果他不吃这产品,也不会这么短时间就死了”,“我父亲没服用完美产品之前只是身体较弱,经常感冒、发烧,没有其他毛病,即使他本身患有肿瘤,但我认为他的胃溃疡是和服用完美产品矿物晶有关系”,“2005年12月,我在当地的《现代金报》看到一则新闻报道,我市馑州区王精华的妻子因服用矿物晶的关系而死亡,我就通过报社的记者拿到王精华的弟弟王锐华的电话,我打电话问王锐华具体是怎么回事,我和王锐华通话两三次,王锐华说想去完美公司讨个说法,还说拿矿物晶去检测,我只是说没有时间,但可以提供我父亲病情的情况”。

济南于爱萍死亡案
据证人房俊田证实,“2004年12月份我妻子于爱萍使用过完美公司的芦荟矿物晶”,“在服用完美公司产品前就患有9年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在服用完美公司产品后病发身亡”,“我有对郭廷江说我怀疑我妻子的死可能与完美公司的产品有关,应该是完美公司的引发了我妻子的最后一次发病。但我也对郭廷江说我没有相关证据,只是我个人想法”,没有受到郭廷江在经济或其他方面的资助。
济南胡秋英药物性肝损伤案

据证人胡秋英证实,“在服用完美产品之后就患上了急性肝损伤”,“因为我之前并没患病,平时又没有服用其他药品,而且是在服用完美产品之后就发病的”,“由于通过法律途径无法保障我自己的权益,后来我便选择在网上发布我服用完美产品的经历及投诉无门的情况,并留了联系电话”,“约在2005年底,郭廷江就联系了并咨询了我服用完美产品之后的情况,后于2007年4月份,我们还约了一些因服用完美产品而出现问题的受害者在北京见面,我就是当时与郭廷江见过面的”,当时去北京的费用“由各人自行支付的”,去北京的目的是“将完美产品拿去国家卫生部做鉴定”。

山东海阳王培玲电解质紊乱案
(2006)二中民终字第14270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当中,审理查明:……。王培玲即按此服用购买的完美保健品。2005年3月16日,王培玲因恶心、呕吐到朝阳医院就诊,经诊断病情为电解质紊乱。医院同时在留观记录中注明,保健品可能为致病源。王培玲在一审期间向原审法院提供了朝阳医院出具的留观记录,该记录证明王培玲的病情为电解质紊乱,保健品可能为致病源,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损害结果和服用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该病人经医院治疗后痊愈。

江苏涟水王婷婷死亡案
(2004)涟民一初字1381号《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当中,审理查明:2004年7月原告王明持完美VIP使用卡在涟水县饮予日用品商行购买清调补、健怡茶、氨基酸片,价值人民币1340元,给其女儿王婷婷服用,服用期间,王婷婷出现呕吐、抽搐、手脚麻木、发热等现象。完美产品资料作证,服用该产品是出现上述现象是正常反映,是矿物晶在发挥作用,而不是副作用。2004年8月,原告女儿王婷婷出现高烧、呼吸困难等现象,原告根据完美资料作证认为是正常现象,没有引起重视。2004年9月2日上午王婷婷病情加重,到涟水县人民医院治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据此分析:王婷婷应系长期持续高热,抽搐、导致急性肺水肿,局灶性肺出血、合并机体失水、电解质紊乱死亡。

安徽望江许世华精神病案
(2006)望民一初字第77号《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其中,本院确认,2005年10月11日,被告王士福景王建军作证向原告许世华推销完美系列保健品,原告许世华遂以1223元的价格向被告王士福购买被告完美公司生产的系列保健食品,包括:芦荟矿物晶、高纤乐、氨基酸片、沙酸软胶囊、健怡茶。被告王士福为原告许世华书写了服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由王建军每天到原告徐世华家为其调配该保健食品,原告许世华在服用过程中出现呕吐等不适症状,至2005年10月16日11时许,许世华在服用该完美保健食品后突然出现幻觉、胡言乱语,12时许被送至望江县中医头针医院治疗,下午3时许出些狂躁、言行异常,……,

(安庆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急性应激性精神障碍”根据安庆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技术组的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即原告人许世华系急性应激性精神病,服用“完美”保健食品出现的躯体不适和精神病症状这一心理的创伤性事件是导致精神疾病发生的诱因。根据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芦荟矿物晶冲剂所含部分矿物质及微量元素超标,被告完美公司不能提供该产品出厂前矿物质及微量元素的报告,原告经了解得知该产品出厂前未进行矿物质及微量元素检验。原告许世华患精神疾病系“完美”保健食品所致,对此,被告王士福和完美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连带法律责任。目前,原告徐世华的病情虽已得到控制,但却无法根治,需终身服药,随时都有发病的可能,不仅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而且还须专人照料。判决书认为,本案原告方的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许世华是因为服用完美公司的产品而诱发急性应激性精神病。结果由完美承担医疗费、鉴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证据当中一共有28例不良反应致死致伤的案例(包括以上病例)。制作表格见:(见本文附件二)。
这些严重的病例说明了什么?

我们将以上的不良反应的类型分析归纳如下:
1、恶心、呕吐有 六例;
2、发呆、傻笑、胡言乱语,等精神异常类的 三例;
3、呼吸困难、胸闷 两例;
4、身体温度异常 四例;
5、身体某些部位肿胀 六例;
6、抽搐、身体僵直 三例;
7、药物性肝炎(其中一例急性肝损伤) 三例
8、浑身无力的、全身酸痛 三例
9、身体发生皮肤脱落 两例
10、胃不舒服的 一例
11、电解质紊乱 两例
12、出现脑血管破裂的 一例
13、出现症状不详 两例
共计 三十八例

其中有的受害人的受损害症状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情形。28位受害人里发生死亡现象的有15例。
这些不良反应在完美的“好转反应”当中都有列出。完美教导消费者出现了不良反应不用惊慌,绝非副作用,“好转反应绝不是副作用,而是芦荟矿物晶正在发挥功效,当好转反应出现时,切勿因一时不适而放弃,”可以继续服用,或者推销员诱导受害人加大剂量;这些症状也几乎都是完美宣传可以进行治疗的疾病或者症状。继续服用最终可以达到:“当好转反应消失后,身体会变得更轻快!人会觉得精神焕发”这样的境界。

这些基本上一致的出现概率较高的不良反应说明了一个问题:完美矿物晶无论在天南海北、各种人群都有可能出现同样的不良反应。这同时也说明了某一个批次的产品可能会是致命的危险性,这些不良反应也都是和服用完美的产品有关,有的也被法院依法认定其相关性。

完美的销售人员违法给客户下的医嘱
 (2006)二中民终字第14270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当中,审理查明:服务中心(完美的北京销售单位)的销售员赵洪成交付给王培玲使用方法一份,该使用方法上注明服用本产品请按如下顺序,即1、矿物晶、芦荟胶半支,A、每天早晨5点,下午4点用白开水冲服,每次四分之一勺;B、不要用金属杯和金属勺搅拌;C、每天大量喝水,不得少于10斤;D、间隔1.5小时前后吃其他产品,其间不得喝热水,吃饭。此外,该使用方法还确定了其它产品的服用方法。

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06)望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中也认定被告王士福(完美推销员)为原告许世华书写了服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由另一被告王建军(也是完美推销员)每天到原告许世华家为其调配该保健品。并且指导如何处理出现的不良反应。最终导致神经不正常。
这样的销售员指导患者的案例在本案证据当中多有反映。我们知道:当一个人有了不舒服的反应,甚至严重地反应的时候应该是去看医生,只有医生才能够给病人下医嘱。而这些销售人员竟然非法行医,给患者下医嘱,误导患者。而一些误导消费者的内容是完美的宣传资料当中的内容,比如是“好转反应”。

恰恰是这些宣传资料和销售人员的医嘱害死了一些人,使得这些人出现不良反应以后不及时就医,到最后贻误治疗导致死亡出现严重的后果。

依法,所有的这些销售员发生的问题都应当由直销企业来负责。

完美的芦荟矿物晶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这一问题应该在本案众多的证据面前结论是当然的无疑问的。众多的媒体和网络报道已经证明了这样的一个问题:完美产品确实带来了众多的消费者的伤亡发生。不管这些受害人及其家属投诉的结果最终得到如何评价,但至少他们认为自己是受到了损害的,并且提起了诉讼,有一些判决书也认定的损害发生。

所有的这些发生于各地的不良反应案例和完美之间的矛盾的关键点是在完美本身的产品质量的问题引发的,不是消费者和经销商的问题。
本案的证据足以让我们所有了解的人提出这样的问题:在出现这样严重的问题和反映的情况下,完美能够说自己的产品是没有问题吗?这些问题的责任是在完美还是在报道的媒体和起诉完美的受害人呢?

完美生产的芦荟矿物晶产品关系到公众安全
保健食品在本质上是食品,应当是温和的,至少有反应也是温和的。但从以上的法律文件当中可以看到,他的反应至少对某些人来讲是剧烈的,甚至是要命的。
从它可以包治百病的宣传来看,已经严重违法了。

从这些文件列明的事实说明的情况是,完美的产品(至少在出现这些严重问题的当年的那些批次)在安全上还存在很大的问题。

五、 完美产品的负面报道是其自己的产品质量引发的

到底是完美的产品有问题导致了负面报道还是由于被告人的行为导致了对完美产品的负面报道?这一问题实际上类似于先有鸡还是先有蛋这样的一个问题。
完美产品确实有重大问题

前面我们已经使用足够的证据证明和论述了,“完美芦荟矿物晶”这个产品从合法性上,产品的设计、生产包装的质量上,违法传销和售后服务上均存在重大问题。所有的有关它的负面报道也都是针对以上的这些除了合法性问题以外的所有问题展开的。

谁制造了这些虚假的负面报道
到底是谁制造了有关完美企业有产品质量问题的大范围的报道?
这些报道难道都是虚假的事实吗?

完美对这些负面的报道是否采取了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声誉和权利?
我们已经知道这些提起诉讼和进行投诉的人是遍布天南海北的,也是不可能有某个人可以去选择的,他们都是被当地的媒体报道出来以后才被公众知晓的人。所以可以肯定地说,这些投诉和诉讼的引发与本案的被告人无关,确实是和完美的产品质量有关。

起诉书并没有指控一例案件或者投诉是本案被告人可以制造出来的,也没有证据显示具体的投诉人是根本就没有接触过完美产品,却将自己固有的疾病栽赃到完美产品上去,搞假投诉和假诉讼。
从起诉书当中的内容也可以看到,被告人郭廷江基本上都是在收集资料进行汇总,然后再通知其他媒体,但绝对没有任何报道是虚假的。所以说应当是先有了报道,然后才有了“收集、整理和传播”等行为。这就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

同时要说明的就是仅仅是收集和整理,然后通知别的媒体和别的人,去关注媒体的某些具体的报道这样的行为完全无罪,不可指控。
同时应该说,实际上是完美靠自己制造的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自己造就了所有的这些负面报道。它实际上怨不得别人!

完美自己制造了一些对自己不利的报道
如果说郭廷江制造了对完美的不利的负面报道。但这些报道当中有的是完美自己造成的。关于西安方面的负面报道就是完美自己制造的。

完美是如何对待自己的产品问题的!
投诉和诉讼在各地都是真实地发生了。完美是如何处理这些事情的?
它是否认真地调查这些问题的出现原因?是否对这些受害人进行过认真地补偿?是否认真地改进自己的产品问题?甚至如果他真的面对了虚假的报道(不包括虚假的诉讼,因为诉讼无论如何都是合法的)它是如何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权利的?
完美应当出示这些工作记录,作为一个通过ISO9000标准的企业,完美对这些工作一定有相应记录。

我目前看到的完美的做法有:
1、被动地到各地应诉,然后收集资料企图将对自己有妨碍的人“绳之以法”。这种态度是错误的!

2、完美竟然起诉受害人侵犯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一个企业这样对待自己产品给他人带来的伤害的这种做法在国内我们还没有看到过其他企业这样做。

3、完美和诉讼当事人签署赔偿/补偿协议书,利用人家需要得到补偿的心理状态,迫使人家签署保证不再在媒体上披露完美产品问题的条款。他对自己经销商也是采取这样的做法。

4、完美自己的提交法庭的证据显示:它们一旦发现了那家媒体要有对他们公司进行负面的报道,就立即向该媒体投放大笔的广告费用,它并且抱怨这是被告人给他带来的损失。这是一种“封口费”的性质,实际上是一种变相行贿,目的是为了阻止对自己的批评。

六、 完美挑战所有的媒体的事实说明了什么

完美在本案的《报案书》当中提交了一个:《郭廷江损害完美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这样的附件。其中列满了20多个媒体的名字、报道以及记者的名字。

这些媒体的名字是:
《现代消费者报》、《民主与法制》、《福州晚报》、《东南快报》、《玉融乡音》、《福建法制报》、《现代金报》、《精品导报》、《中央电视台2套》、《中央电视台2套生活315节目》、《中国质量万里行》、《山东齐鲁电视台》、《大江网-江南都市报》、《人民网》、《星辰在线》、《瞭望东方周刊》、《江南都市报》。实际上报道过完美产品问题的媒体还有更多,其中包括凤凰卫视。
还有众多的主流网站对完美的产品进行了报道和转载。这些网站是:新浪,搜狐,等等。
结合本案提出的问题就是:所有媒体的公开报道与指控的罪名有什么关系?与本案被告人郭廷江有什么关系?这份文件到底是指控媒体、记者还是指控郭廷江。
我们知道,法律规定媒体和文章作者应当对不真实报道承担主要责任。信息提供人不对报道承担责任。媒体负有调查所报道内容真实性的责任。

《起诉书》当中指控:“收集有关食用完美公司保健品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报道向《中国质量万里行》、《瞭望东方周刊》等媒体提供,从而引发媒体作出了损害完美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报道。”这样的指控也就是说,所有的这些媒体报道都是刻意地“损害完美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网站上的报道就更多了,控方出示了大量的经过公证的网站、网页内容。但我们发现这些网页的内容大都是受害人自己讲自己受害的经过伤亡的。对这些受害人制作的网页应该如何评价?这些行为与郭廷江,继而与廖宗明有什么关系?

这里还有几个问题:
1、完美对所有的报道都采取批评的态度,那么所有的这些媒体都报道过,难道都是造假的吗?

2、媒体的报道都是需要经过认真调查的,尤其是批评性的报道更是这样,大部分媒体都曾经把这些报道的校样传真给被批评的完美要求提出意见。我不知道完美当时是如何对这些报道提出意见的。有证据显示它不予理睬这些媒体。

3、如果这些媒体的报道没有被认定为虚假、捏造的,如何能够指控郭廷江的捏造?

4、完美将所有的这些报道都定位于“故意损害完美公司的声誉”,但几乎又都没有起诉这些媒体。仅仅对一个不合格的网络媒体进行了诉讼 。如果所有的这些媒体报道都是诽谤性的宣传,那么,完美采取了什么措施进行反击?尤其是对主流媒体,比如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山东齐鲁电视台,完美都没有提起维权诉讼,没有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5、如果说完美认为这些媒体的报道都是不实之报道。那么它是如何处理的和解决这些报道带来的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果完美是一个非常正规的企业,它应当有所有的当时的处理记录,我也在开庭前申请了法庭调取这些记录,但没有调取到。如果完美不能够出示这些处理记录,那么如何让法庭了解和自己解释这一事实?

七、 对指控被告人的内容的直接辩护

对于起诉书指控的全部内容我这里将逐句进行辩护和驳斥(其中楷体字是起诉书原文的引用):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廷江、张娇玲于2004年1月与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公司)签订正式的专卖店经营合同书,成为完美公司下属经销商,经营完美日用品和保健品。2004年12月,郭廷江、张娇玲以出国留学无法继续经营完美公司产品为由申请退店,在与完美公司结算过程中产生矛盾。”这一段内容与廖宗明无关。

“2005年3月,郭廷江、张娇玲加入由被告人廖宗明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的真善美公司并成为该公司下属经销商,其经营模式及经营产品类型与完美公司相似”。这一段也与廖宗明无关。廖宗明事实上是在05年1月份才和郭廷江认识。实际上,真善美的产品是被批准为保健食品在先,完美的在后;2004年以后完美销售的芦荟矿物晶已经是涉嫌违法的产品。

“为排挤同业竞争对手,被告人廖宗明利用被告人郭廷江、张娇玲与完美公司的矛盾,出资资助郭、张二人从事损害完美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活动。”这一指控是需要有证据支持才能成立的。廖宗明仅承认是给钱给郭廷江,而郭廷江所借的钱大多数被用于印刷广告,还有少部分用于郭廷江本人的还债。

“在廖宗明的经济支持下,郭廷江烧毁其经营的完美公司部分产品、去到完美公司福建分公司门前拉横幅逼迫完美公司在结算问题上做出让步。”这一段烧毁产品的指控是错误的,完美不能够指责这一行为。并且也没有“廖宗明的经济支持下”这样的事实,同时仅仅是烧毁产品的行为无需经济支持。2005年5月23日,郭廷江烧毁四无产品。当时是在福清市德“消委会”、“工商局”、“技监局”、“质检局”、“公证处”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把四、五箱“过期的和没有表示生产日期的完美产品”拿到福清市玉龙大桥旁的空地上给销毁了。当时众多媒体到场采访。在这样的情况下,“过期的和没有标示生产日期的完美产品”这一事实不可能会是虚假的,销毁这些被地方行政机关认定的“过期和三无产品”的行为符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规定,而且当时是由当地的工商局的局长亲自点火烧毁的。这一行为得到了当地媒体的广泛的正面报道。郭廷江的律师提出:一级政府的多个行政主管部门的鉴定结论和完美现在主张自己的产品不是“三无产品”的主张哪个更可信!答案是明确的。完美应当从这样的事实当中吸取教训,纠正自己的错误才是正确的。起诉书在这里又一次混淆了是非的界限。

“郭廷江捏造完美公司被投诉和不讲诚信事实,整理没有事实依据的 “使用完美产品受伤害客户资料”、《都是完美惹的祸-服用完美公司芦荟矿物晶受害者、死亡者举报材料》,制作虚构的《全国服用完美产品受害者控诉报告》、《揭开完美直销事业的面纱》等材料,收集有关食用完美公司保健品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报道向《中国质量万里行》、《瞭望东方周刊》等媒体提供,从而引发媒体作出了损害完美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报道”。整理报道的新闻,整理受伤害客户的资料的行为都是合法的行为。提供给媒体的行为也是有社会责任感的行为,媒体给于关注也是媒体的社会责任,所有的这些都是不能够指责的,任何企业也都有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的义务,媒体根据自己调查的结果进行报道也是不能够被指责的。在有大量完美产品造成死亡和伤害诉讼这样事实的情况下,指责媒体的报道是损害了完美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是无根据的、严重错误的行为。

“郭还联系所谓食用完美产品“受害人”接受采访,串连上访,帮助“受害人”进行与完美公司的民事诉讼,唆使一些完美经销商采用过激手段解除与完美公司的经销关系,以手机短信的形式通知完美各地经销商观看对完美公司及其产品的不利报道,伙同张娇玲向完美公司各地经销商和有关行政部门广为寄发郭捏造、收集、整理的有关完美公司及其产品的负面报道和不实的举报材料,企图瓦解完美公司的销售网络。”联系受害人接受采访这一行为是合法的行为,不违反任何一条法律规定? 帮助受害人进行与完美公司的民事诉讼”提供诉讼支持是一种法律援助的行为,是应该得到社会肯定的助人为乐的行为。怎么在这里却将价值观念颠倒了!难道任由完美销售不安全的违法产品,让更多的人受害甚至死亡是正确的吗?让这些受害人得不到依法的补偿是正确的吗?
“以手机短信的形式通知完美各地经销商观看对完美公司及其产品不利报道”证据显示是通知他们看中央电视台二台的315节目。公民有获得信息的权利和自由。也有传播信息的自由。哪一条法律规定通知他人看中央电视台的节目有错误,甚至涉嫌犯罪呢?

“郭廷江不断将事件的计划、进展情况向廖宗明汇报,并作出相应的记录,廖宗明也不断地指使下属按照郭廷江的要求提供资金资助。至案发时止,廖宗明累计向郭廷江提供资金达90.5万元。”这些钱根据廖宗明和郭廷江的解释就是:广告费用、315活动的费用、还有福清市支付专卖店租金的费用(他有两个经营真善美产品的店在福建),以及偿还私人之间的借款。借款、提供资金的行为不违法,何况这些资金并没有用于犯罪的行为。

“在廖宗明、郭廷江、张娇玲的恶意作为下,完美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极大损害,诉讼缠身,销售量下降,社会评价大幅降低,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这一问题的分析其后单独进行。

违法犯罪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
公民的哪些行为是有罪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起诉书当中指控了如下的大约八个内容:
“1、郭廷江捏造完美公司被投诉和不讲诚信事实;2、整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使用完美产品受伤害客户资料”、《都是完美惹的祸服用完美公司芦荟矿物晶受害者、死亡者举报材料》,制作虚构的《全国服用完美产品受害者控诉报告-揭开完美直销事业的面纱》等材料;3、收集有关食用完美公司保健品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报道向《中国质量万里行》、《瞭望东方周刊》等媒体提供,从而引发媒体作出了损害完美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报道;4、同时,郭还联系所谓食用完美产品“受害人”接受采访,串连上访,帮助“受害人”进行与完美公司的民事诉讼;5、唆使一些完美经销商采用过激手段解除与完美公司的经销关系;6、以手机短信的形式通知完美各地经销商观看对完美公司及其产品的不利报道;7、伙同张娇玲向完美公司各地经销商和有关行政部门广为寄发郭捏造、收集、整理的有关完美公司及其产品的负面报道和不实的举报材料,企图瓦解完美公司的销售网络;8、此间,郭廷江不断将事件的计划、进展情况向廖宗明汇报,并作出相应的记录,廖宗明也不断地指使下属按照郭廷江的要求提供资金资助。至案发时止,廖宗明累计向郭廷江提供资金达90.5万元。”

以上所有的被列举的这些行为当中,只有三处:“捏造完美公司被投诉和不讲诚信事实”、“制作虚构的《全国服用完美产品受害者控诉报告-揭开完美直销事业的面纱》”、“广为寄发郭捏造、收集、整理的有关完美公司及其产品的负面报道和不实的举报材料,”这样的行为涉嫌违法,严重的涉嫌犯罪。这样的指控是要有具体的行为内容支持的,但整个出示证据过程当中我们没有见到相关的证据支持这一说法。因此我们可以说,这样的指控本身是“没有事实依据”和“虚构的”。

指控当中的其他内容均属合法行为。比如:收集、整理有关报道,整理出不良报道,然后再给媒体;收集受害者、死亡者举报材料;以手机短信的形式通知完美各地经销商观看对完美公司及其产品的不利报道,给别人的诉讼、研究提供资助,等等这些行为都是合法的行为。否则的话,任何人都不能够对报纸和媒体进行研究,做好事也要受到批判了。

关于廖宗明和郭廷江的行为并无直接的联系
证据当中并无显示廖宗明和郭廷江的行为之间有指挥与被指挥的联系;证据显示,廖宗明没有直接主动给郭廷将打过电话,关于期间的经济往来的行为并不违法,郭廷江作为廖宗明企业的经销人员,如果和真善美公司没有联系反而倒是不正常的;更为重要的就是,郭廷江的行为本身并不涉嫌犯罪。所以指控廖宗明的犯罪无证据支持。

实际上廖宗明并无和本指控的罪名有任何关系。
本罪指控的主观和客观的要素均没有证据证明。

被告人廖宗明的自我辩护很有力量
法庭上,廖宗明自我辩护道:“芦荟矿物晶这个产品本身是我参与研制和拥有独家销售权的产品,现在别人自己搞出来做了,我感情上不会去制止完美这种行为,我更不会去伤害完美和这个产品。因为伤害这个产品就等于伤害我自己的产品,因为我们是同样名称的产品。完美将这个产品的声誉搞坏了造成了影响,事实上就等于伤害了我的产品声誉。

在该产品出现伤亡报道问题以后,我希望能够得到第一手的资料,这些资料非常重要。我作为该产品的拥有者,非常需要这个资料。因为我也担心自己的产品出现这样的问题。
经过研究,我认为保健食品不应该出现这样的情况,但不排除经销商会出现误导消费者的问题。我得到的经验是要我的销售人员必须客观销售,不能作虚假宣传。

所有的媒体我都没有联络,我都不认识,也没有针对完美的负面报道讲过任何话,都没有。”、“公诉人认为我的真善美和完美的经营的方式相似,我要排挤他们,这是不确实的,我排挤不了,只有大的排挤小的,我不可能排挤他。也没有任何一个完美的专卖店的关闭和我有关系的。”

以上的内容说明廖宗明没有、也不可能有犯罪动机,因为这种伤害完美等产品等于在伤害自己的产品;他关心有关芦荟矿物晶的产品也是因看他自己也在销售这个同名产品,他作为一个有社会责任心的企业家,他研究出现的这些问题是必须的,是把消费者的权力放在第一位的表现。所有的这些行为和心态,完美虽然是不可能理解的,但法律必须理解和支持。

事实上是完美的产品伤害了廖拥有宗明权力的产品声誉,根据这一事实从法律上讲,完美倒是应该对廖宗明承担民事责任的!本案可以说是李鬼企图打倒李逵。

对起诉书有关完美的经济损失指控的驳斥
在完美提供的书面材料称“04年、05年、06年以来完美公司芦荟矿物晶产品的销量一直处于下滑的趋势,同期完美芦荟矿物晶销售数量下降约15%”,从这里可以看出04年完美芦荟矿物晶的销售就处于下滑趋势,而郭廷江和完美的纠纷源自2004年底,郭廷江开始向媒体提供材料的时间始于2006年初。因此,完美业绩下滑是一个“趋势”,和郭廷江对外提供材料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

关于完美经营损失的鉴定报告都是以2005年的销售额为审计基准,在这些鉴定或者审计报告中只能看到完美的销售额在下滑,但没有证据证明这些损失的产生和郭廷江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其经营业绩的好坏跟企业经营方针、人员配置、激励机制、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特点等诸多因素有关,而不仅仅是某一个因素在单独起作用 。

特别需要强调的就是,完美在失去美国的产品供应以后,开始自行研制产品,它的新产品是什么时候研制成功的?如何进行市场宣传的?这些改变了配方和功能的产品是否为市场接受?市场的反应如何?……,都是可能导致产品销售量变化的原因。

这一事实的产生和认定存在以下的必须回答的问题:
1、 国内的有关完美产品的众多诉讼到底是真实发生的还是都是虚假的?
2、 社会上的众多媒体的报道到底是真实的报道还是都是虚假的?
3、 社会上的不良反应的报道到底是因为完美的产品问题引发还是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导致?证据是什么?
4、 销售量降低的结果有多少是因为被告人的行为导致的?如何区分?区分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5、 2004年以后的销售量下降是因为自己的新产品出现了巨大的问题还是其他原因?
6、 在完美05年向国家申请直销权证的时候,它当时必须规范自己在全国各地的违法传销和直销的行为,2006年12月1日,在被批准获得广东省直销权证以后,它在各地的直销行为也受到了法律的规范(已发布能够进行直销了),这两个原因也是导致他销售量下降的原因。

不回答这些问题怎么能够把销售变化的原因单纯地归结到被告人身上!
综合以上,起诉书的指控的犯罪行为内容几乎都是空洞无物的,对行为描述在几个地方完全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违背了主流的社会价值观念,这样的指控事实上是颠倒黑白。它是企图在确认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价值观念!我不敢相信这种起诉书会是由一级国家检察机关制作的,其中连起码的是非观念都没有搞清楚!完全站到了完美企业的一边,仿佛成了他的代言人!我对此感到非常遗憾!

八、 本案程序上和执法上存在的问题

侦察员同时对两个人进行询问
2007年6月19日11时30分至13时30分对证人王明利的询问
询问地点为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驻陕西省西安市分公司,询问人员刘伟的工作单位为经侦三大队,林海鹏的工作单位为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引自2008年4月15日证据材料第六卷
2007年6月19日12时0分至14时11分对证人党东林的询问
询问地点为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驻陕西省西安市分公司,询问人员刘伟、林海鹏。引自2008年4月15日证据材料第七卷
2007年6月19日14时40分至19时20分对证人王建英的询问
询问地点为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驻陕西省西安市分公司,询问人员刘伟、林海鹏,引自2008年4月15日证据材料第七卷;
本案对被告人的抓捕源自一个阴谋
本案是自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完美)举报郭廷江开始的。程序文件上显示郭廷江是于2007年6月18日在西安被中山市公安局的警员抓捕的。当时郭廷江在应完美专卖店的王剑英 、康新军 等人的要求去帮助声援他们向完美西安分公司退货到西安去的。而王剑英、康新军等人是完美安排诱使郭廷江到场参与活动然后抓捕的。该案也是由郭廷江被逮捕而展开的。
证据显示对郭廷江的违法抓捕是完美高层亲自策划的

以下的证据证明了这一辩护观点:
公诉证据卷7,2007年6月20日完美陕西省分公司经理马金燕在证言 当中说道:“这些人在公司门口除了大声喧哗,要求退货,拉横幅要求退货之外,并没有做其他严重的违法行为”,“在2007年6月初,我公司下属的西安市太乙北路专卖店的店长王建英及安塞县专卖店的店长康新军便相继向我汇报一个情况。近日,原完美驻福建省福清市专卖店店长郭廷江对陕西省各地区的专卖店串联,并唆使一些专卖店的店长相约一起组织到陕西分公司闹事”,“得知这一情况后,分公司肯定引起重视了”,“分公司很快便将此情况汇报到完美总公司公共事务部,后来再跟公共事务部的张旭辉经理和刘浩副经理一起商讨解决此事,考虑到郭廷江当时的行为处于萌芽阶段,也没有明显的违法行为,不好用法律途径去解决,故最后决定尝试让王建英及康新军假意跟郭廷江合作,与他多点接触,以了解、摸清郭廷江的下一步动向及最终目的,以使我公司方面好掌握,及时作出对策,保护好公司形象,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因为考虑到他们的人身安全,所以他们分别向我反映郭廷江会于当天组织闹事时,我们公司还是商量让他们一同前往,以排除郭廷江对他们怀疑的可能”。这说明整个活动是分头进行安排、单线联系类似于地下组织的方式进行的。

公诉证据卷7,2007年6月19日,王建英的证言 ,“当时我听到他(郭廷江)这样说觉得这事情不简单,便向分公司的马金燕经理汇报此事,经分公司商议,就让我去接触一下郭廷江,看郭下一步的举措”,“到了2007年6月15日我在我店里看店时,我的朋友王明利到了店里看我,我想起郭廷江这件事,便让王明利再找些人到2007年6月18日上午一起到西安分公司闹,要求退货”,“我便和李胜利于2007年6月17日晚在我专卖店附近一间餐厅约了《华商报》的芮潇潇、《中国市场》的孙涛及《三秦都市报》的朱云清吃饭,席间,我们便向该三名记者转达了郭廷江的意思,要求次日他们能到退货现场进行报道,他们也答应了。这顿饭是李胜利付账的”。“经分公司商议,就让我去接触一下郭廷江,看一下郭下一步的举措”、“我的朋友王明利来看我,我便让王明利再找些人到2007年6月18日上午一起到西安分公司门口闹,要求退货。”、“我约了和媒体熟悉的李胜利,他约了媒体的人来,并且附了饭费”

公诉证据卷7,2007年6月18日,康新军的证言 ,“郭廷江今次来到西安市是十多天以前”,“要求我配合他到完美公司驻西安分公司门口闹事,我当时在想这样做不太好,所以便向完美公司驻西安分公司汇报过此情况,公司方面得知此情况后相当重视,经商议后要求我先接触一下郭廷江了解一下情况”,在6月18日的退货过程中没有发生冲突,“今天晚上与他在508房具体谈论补偿时,郭廷江就被捕了”。

证据显示,对这些人的询问地点为陕西省西安市友谊东路武警总队招待所504房以及分公司的办公地点,
询问人员陈怡杰的工作单位为广东省公安厅经侦局,林海鹏的工作单位为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
控方证据卷6,2007年6月19日证人王明利作证 ,“自从我老婆做完美产品以来,销售一直不太理想,所以便不做了,而且在今年年初,我也留意到一些杂志、报刊上曾刊登过完美公司产品质量有问题的相关报道,所以也很想将原来积压的完美产品退回给完美公司西安分公司”,“大约在今年的农历春节过后,我便找到太乙路专卖店店长王建英,要求把原来在她专卖店买入的没销售完积压的完美产品退回,但王建英说她退不了,要退只能到西安分公司去退”,“2007年6月17日晚上王建英便打电话给我说6月18日上午10时左右,会有人聚集到西安分公司门口集体要求退货,到时她也会去,并希望我要多带一些人去壮声势”,“随后,我便找了两个朋友,一个叫党东林,另一个叫“小个子”,具体名字我不知道,他们应该都是无业的,我找到他们后,跟他们说了这件事,他们亦都答应于2007年6月18日上午到完美西安分公司门口闹事了”,“上午10时左右,王建英便让我和党东林把上述的横幅拉上”,“我不认识一个叫郭廷江的人”。

控方证据卷7,2007年6月19日证人党东林作证 :“王明利说,王建英要向完美公司退货,凑个人数,帮忙退货”,“在2007年6月18日早上,王明利就打电话给我,要我去找他,我到了王明利家后,等了一会儿,又有一个不认识的男子过来(约40多岁,短个子的),我们三人就走路去找王建英”。

控方证据卷7,2007年6月20日证人李胜利作证 ,“因为王建英是老朋友了,关系不错,平常我也尊称她王老师,既然她让我帮忙了,我也就答应了。后来,我便在2007年6月中旬左右相继找到《华商报》经济新闻部的助理首席记者芮潇潇、《中国市场》陕西新闻网《经济月刊》的主任记者孙涛及《三秦都市报》的朱云清记者,请他们能于6月18日亲临退货的现场作了解报道,并将郭廷江交给我关于完美公司产品负面报道的相关资料给他们审阅。最初,他们对此事的报道不怎样感兴趣,后来经我一再要求之下,他们还是答应报道此事了”。

公诉证据卷1, 2007年6月28日郭廷江在讯问笔录当中供述:“问:你在制作这两份资料……,为什么该现状调查中要留下王建英、康新军的联系电话,还附上了完美的管理人员的电话?”。答:“因为王剑英、康新军经营完美遭受的损失比较有代表性,留完美管理人员电话是为了方便了解该资料的人给完美公司打电话。”这里说明郭廷江认为王剑英和康新军是损失比较大的人。并且把他们作为典型的案例,并且留下了他们两个人的电话。让需要了解的人便于了解。这种做法是光明正大的做法。郭廷江在这里还以为这两个人是真的要向完美退货呢!非常可悲的事实!

通过以上众多人的相互印证的证据我们可以看到:早在2007年6月初,安塞县专卖店店长康新军和西安市太乙北路专卖店店长王建英就已经把郭廷江协助退货的事情向完美做了汇报。请注意,郭廷江不会主动去问他们是否需要退货,也不会知道众多的完美经销商里面都有哪些经销商需要退货,因此可以推定是他们主动要求郭廷江来听取他们要求退货的意见。

正像西安总店的马金燕讲的:“分公司很快便将此情况汇报到完美总公司公共事务部,后来再跟公共事务部的张旭辉经理和刘浩副经理一起商讨解决此事,考虑到郭廷江当时的行为处于萌芽阶段,也没有明显的违法行为,不好用法律途径去解决,故最后决定尝试让王建英及康新军假意跟郭廷江合作,”。为了将事态进一步扩大,以造成足够的影响来拘捕郭廷江,王建英找到了王明利以及与媒体关系非常好的李胜利,接着王明利又找了党东林和“小个子”,李胜利又找到了《华商报》经济新闻部的助理首席记者芮潇潇、《中国市场》陕西新闻网《经济月刊》的主任记者孙涛及《三秦都市报》的朱云清记者。2007年6月18日,在完美的“导演”下,渲染了一起具有一定声势的退货活动。在这场精心策划的退货事件中,完美总公司的人亲自参与策划,是整个活动的策划者和组织者,所有的这一切完美都知道,而只有郭廷江被蒙在鼓里不知道。这场闹剧刚告一段落,郭廷江就被早已在西安等待多时的中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警察当场拘留。从2007年6月18日21点50分在武警总队招待所504房对证人康新军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远在千里之外的中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早已经埋伏在西安等待抓捕,而中山市公安局的出现肯定是和完美预先策划的这一行动互动的。证据显示,为了表示抓捕是公正的,当时把其他的人都同时抓捕了,但随后立即将其他人都释放了。最有意思的是对郭廷江的审问笔录当中公安人员有一句话:知道为什么在西安抓你吗?你好好想想吧!这是一种猫玩老鼠的心态!

从以上的这些可以相互印证的证据揭示出来的事实我们可以看到:整个活动完美总公司公共事务部的张旭辉经理和刘浩副经理都是亲自参与策划的,所谓的退货的人是完美安排到场的,这些参与活动的人是完美西安公司的马金燕单线联系的,记者是完美的人找来的,请记者吃饭也是完美安排的人付款的,打横幅是完美的人准备好并且在现场叫打出来的,将这一件事情搞得大一点目的就是为了栽赃陷害郭廷江然后将他逮捕。

因此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认为郭廷江在西安被捕是一个预先设计、安排、渲染的阴谋。完美是在这里设计抓捕对自己有妨碍的人。这一行为可谓商战当中的奇招儿!可以载入中国商战史册了。
但我仍然要说的就是整个行动当中,郭廷江的行为仍无可指责,他的行为并没有触犯法律。而且我还要说的就是,1、如果这次退货行动是触犯法律的,应该抓的是完美的那些背后和现场操作的人;2、完美安排人带了录音机去和郭廷江接触,郭廷江的所有讲话被录了音,但没有拿出来指控郭廷江,说明郭廷江的话没有什么错误;3、这一行为显示了完美设计“闹事”动用司法机关来达到自己市场竞争、抓捕异己的目的,这应当是欺骗政府的行为 。4、如果郭廷江是因为这一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而被当场拘留并且其后被逮捕,那么我要说的就是,对这一行为进行策划和安排的那些完美的领导人是真正的涉嫌犯罪的人!他们应当当场被拘留。他们涉嫌了两个罪名:损害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罪、栽赃陷害罪。

我还要说的就是:使用这种手法逮捕竞争对手应该如何评价?我认为是手段卑鄙!竟然动用司法行政机关达到自己违法的市场竞争的目的,维护自己的违法利益!难道是把司法机关当作自己的家丁吗?

设计陷害他人的行为在中国是涉嫌犯罪的行为
以上引用的这些证据已经足以勾画出一个重大的司法陷害、诬告、和欺骗司法机关的行为。该行为已经导致一个人,继而加上两个人经受了牢狱之灾并受到了刑事起诉。依据中国刑法法律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山市公安局对本案的《起诉意见书》当中描述到:“犯罪嫌疑人郭廷江自2007年6月3日到西安市后,联系、组织、收买王建英、康新军等人策划在完美公司西安分公司门前拉横幅、堆放退货产品,并主动提前邀请当地媒体记者采访。其中,2007年4月29日至6月13日犯罪嫌疑人郭廷江从廖宗明处得到三笔资金共70000元,安排犯罪嫌疑人张娇玲从中支出20000元汇到其本人银行卡 (9558801402108024446) 在西安的开销,并安排犯罪嫌疑人张娇玲寄发一些完美产品负面报道的资料给王建英。2007年6月18日,犯罪嫌疑人郭廷江纠合十来余人在完美公司西安分公司门前进行拉横幅,再次实施损害完美公司的商业信誉的行为,其本人坐在对面茶馆用手机指挥,由于完美公司西安分公司应对有效,犯罪嫌疑人郭廷江遂决定在6月19日继续闹事,扩大影响。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在西安警方的配合,当晚在陕西省武警总队招待所508房把郭廷江抓获。”

我们可以看到,导致郭廷江被当场逮捕的这一重大毁坏完美声誉的行为竟然在最终的起诉书当中并没有作为重要的犯罪行为被指控。这说明完美知道这一行为不能够指控,是他自己制造的,并且涉嫌犯罪的行为。

实际上“西安事件”应当这样描写才是真实的:“为了打击报复对自己产品有意见的消费者和原经销商郭廷江,完美总公司的干部经过精心策划,特意安排西安分公司的经理,指挥安排位于陕西的经销商王建英、康新军等人联络和纠集十来个人,以退货为名邀请郭廷江前来商议,并且用各种方法取得了郭廷江的信任。这些完美公司的领导指挥当地的经销商联系媒体对退货行为进行报道,并且出钱请媒体人员吃饭;为了扩大效果,这些人还参与制作横幅,准备退货时打开横幅,使虚假的退货闹剧演出更加逼真。郭廷江不知是计,欣然前往,但由于自己并非完美经销商,而不能出面,只是应邀在完美西安分公司对面进行观看。当天的退货演出比较顺利,并无影响当地治安,结束以后,郭廷江在自己下榻的宾馆里面即被早已专程赶来的中山市警方,以纠集完美的经销商到完美西安分公司门口要求退货和毁坏完美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罪名刑事拘留,第二天其夫人也在福建被刑事拘留。” 本案自此拉开了序幕。

本案当中,郭廷江的行为当时并没有涉嫌刑事犯罪,所谓的到完美西安分公司闹事这一事件是完美自己策划组织的。而设计陷害郭廷江的行为涉嫌犯罪!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理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规定,怎么能够设计陷害他人呢?

这一事实从一个角度可以说明,抓捕郭廷江的时候是没有抓捕证据的,公安方面也没有掌握郭廷江的行为是否足以达到刑诉法规定的应该被拘留或者被抓捕的程度。
建议法院向有关司法机关写出司法建议书,追究这些设计陷害抓捕他人的人的法律责任!
抓捕郭廷江的时候并无涉嫌犯罪的证据,是先抓人后取证
我们看到,抓捕郭廷江的时候,并没有证据证明他应当被拘留或者逮捕的足以判处管制、拘役以上的有期徒刑的行为,或者现场拘留的行为的证据或者条件。
所有的证据都是在抓捕以后开始取得的。但取得的所有的证据仍不足以定郭廷江的罪行,他的律师还是为他做了无罪辩护。

但先抓人再取证的行为违反了程序法律。
中山市公安局的立场出现重大的不可解释的问题
经过今天的审理,本案当中完美产品,尤其是完美牌芦荟矿物晶产品引发了众多人的伤亡事件是真实存在的,这些人原本幸福的家庭被害得家破人亡,负债累累。没有任何一个人,包括郭廷江收集到的证据比国家司法取证得到的内容更加翔实。对完美产品致众多人死亡和严重伤害的事件应当是无任何异议的证据充分的事实。这是一;

由于完美的传销行为和跨地区的直销和传销的行为均属违法的行为,也是确确实实存在的行为。它带来的销售人员的家庭出现的问题也是不容小视的。这些推销员自己说他们花了巨资买了一大批产品,卖不出去,搞得家庭不和,夫妻之间不讲话。而完美在拉这些人入伙的时候搞出一些典型的榜样进行宣传,比如说一个教师现身说法对这些即将入伙的人进行忽悠,说自己辞职以后推销完美产品,得到了一年800万元的收益 。完美甚至提出一个口号:“在没有成功之前放弃亲情、爱情”这样典型的传销宣传语言 。这应该是已经达到了经济邪教的程度!它的理念在媒体上被公开:确实导致了很多家庭的经济困难和陷入困境。可以说完美的受害人不仅仅是完美的产品的消费者,而且也包括一大批完美自己的传销人员。这是二。

郭廷江以及众多的受害人如果企图将完美的这些行为事实向国家的有关行政部门反映,受害人提起诉讼进行维权,这些行为都是正义的后发的,应当受到保护、鼓励,根本就不应当受到追究,这是三。

公安机关在动用国家的权力和资金对受害人和医院以及鉴定机构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以后,应该说没有比本案办理人员对完美产品的社会危害性了解得更清楚的了。确实有众多的人在完美的虚假的宣传下服用了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导致伤亡和残疾,它的传销行为也违法。作为国家的执法者,作为公众安全的守护神,司法机关面对大量的这样的现象,应该打击谁和保护谁这个问题应当是非常明确的,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是一个大是大非的问题了!但司法机关却像完美做的一样直接向受害人、揭发人和维权的人下手。在这里公然维护重大违法者的违法利益!这哪里像正义的守护神应该做的呢?

这种做法违背了法律的实践意义应该是给弱者以公平,给社会以安全这样重要的实践意义,而变成为了持强凌弱,为问题企业提供庇护。
这让我实在搞不明白!并为中山市公安局的所作所为感到非常遗憾!我(李肖霖)也做过公安,我知道我们国家的价值观念没有变:坏人应当受到惩处,好人应当受到保护。

九、 本案涉及到的一些重要的价值观念和社会原则

从本案的审判的罪名看来该案是一个判刑不重的案件,但在该案件的审理当中,却引发一系列的价值观念、社会责任和管理原则的思考。

本案公诉人的一些新的但却是违法的思维方式
庭审当中公诉人花了大量的时间询问和出示证据都是围绕和企图证明下面这样的一些问题:
你购买了有关完美的负面报道的媒体资料;
你向媒体提供了有关完美的负面信息;包括你将其他媒体的有关完美得负面信息交给了另外的一个媒体的记者;
你将这些公开出售的媒体又转交给其他人进行散布;
你的家里保留了大量的有关完美企业的负面媒体报道;
你认识了很多的记者;
你竟然还接受了很多记者的采访;
你竟然还和完美产品的受害人接触;
你竟然给他们钱资助他们申诉或者起诉;
你竟然过年的时候资助给贫困的受害人钱;
你竟然关心和收集完美产品受害人的资料;
你寄发的材料还有你制作的有关完美产品的受害人的资料,和有关媒体的资料;
你竟然给其他人发送通知他们观看中央电视台的对完美企业的负面报道的短信;
你在汇总整理媒体对完美的负面报道的时候,没有核实;
你参与了收集、汇总、制作最多达到66人的死亡和受害人的名单,并且提交给了有关单位和媒体;
等等、等等。这样的思维逻辑。

所有的这些指控的逻辑和认定涉嫌犯罪的标准令人瞠目结舌!

这些新的思维逻辑凭空带来了很多的新的犯罪标准的设立的问题:
哪些媒体的公开出版物是不能够购买保存的?哪些媒体是不能够看的?哪些媒体是不能够通知他人看的?哪些媒体是家里不能够保留的?哪些媒体的报道作为个人是不能够收集、保管的?哪些媒体是不能够转交给他人看的?哪些受害人你是不能够接触的?哪些记者你是不能够接受他们递交的名片的?哪些媒体你是不能够接受他们采访的?哪些媒体即使有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你都是不能够要他们去关注的?哪一些话你见到了记者是不能够说的?哪一些人你是不能够给予资助的?
所有的这些问题在公诉人那里的回答标准是:其他任何企业的东西你都可以去关注,但只要是和完美有关的这些问题你是都不能够去碰,否则构成犯罪,要指控你。

具体来回答就是:关于完美的中央电视台的负面报道的节目你就不能够通知他人看、有关完美的负面报道的媒体你就不能购买、完美产品伤害的人你就不能见、企图报道完美产品负面消息的记者你就不能见,更不能接受采访、有关完美的负面消息的媒体你就不能购买和寄发给他人,……,凡是完美的负面的东西你就不能看、不能寄、不能说、不能碰。

天底下哪里有这样的逻辑!完美是世界上最牛的公司吗?在中国有着无上的企业特权!这个国家还是不是中国人的国家!难道中国人受到了完美产品的重大伤害还不能有人关注吗?刑法当中那一条款是这样规定的?岂有此理!

公诉人在整个的指控当中表述的逻辑就是:这些行为单独看来都不违法,但郭廷江做得太多了,而且在有了犯罪的心理状态以后再做这些行为就犯罪了。
我认为:这种逻辑是站不住脚的!哪个法律逻辑和法律条款规定,十个或者一百个合法的行为加在一起就转化性质成为犯罪的行为了。退一步讲,假使一个人有犯罪的心理动机,但全都做的是合法的行为,他同样也没有罪,因为仅仅有心态不构成犯罪。请法庭重视这一正确的法律逻辑!

保健品生产企业在赚取暴利的同时要接受社会的监督
完美企业是保健品生产企业。这一类企业几乎都是暴利企业。保健食品总归是食品,但他们把一斤食品几乎卖出一辆自行车的价格。完美的“芦荟矿物晶”、“营养餐”就是这样,并且说它能治百病。当他们向消费者赚取暴利的时候,理应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更有义务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的监督,应当把给他们提供巨额利润的消费者真正当作上帝,更有责任向消费者、社会提供真正安全的、合法的保健食品。权利和义务应当是平等的,这就是保健品企业应当有的社会责任。

保健食品是关系到公众安全的产品

食品是关系到公共安全的产品。
完美的产品目前是在全国进行销售的,由于其产品的质量问题,在全国范围都曾经发生了产品安全甚至致人死亡这样严重的后果。国家规定,保健食品必须是经过批准才能够进行销售的产品这一事实说明,它是关系到公众的安全的产品。

作为这样产品的经销商,必须将自己企业和产品比其他的企业和产品更严格地置于公众、媒体和有关监督机构的严密监督之下,完美作为产品生产者必须主动接受这样的监督和批评。
法律规定,保健食品(比如药品),必须向消费者告知其产品的所有成分,对其产品的效能不得作任何的夸大宣传。否则就应当被认定是违法而要受到处罚。

公民有权利收集有关产品公开报道的信息
消费者对自己消费的产品有知情权,对其消费的产品的消费后果和影响有知情权,对于使用的产品的成分有知情权。因此消费者(包括潜在的消费者和研究者)有权利通过各种合法的渠道了解有关产品的全部信息,这是一项不可被剥夺的、法律赋予的权利。

尤其是该产品导致众多服用者死亡和严重受害的事实已经发生,而完美企业又要追究批评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完美企业有义务提供自己的产品配方和原料采购来源的相关信息,以接受公众的监督。这些内容不属于商业秘密。但法庭上经辩方申请提交,但公诉人并没有提供。

公民和法人有权利对某个商品进行研究、批评和评论
这既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所有的公民和法人的权利。法律不禁止对任何产品进行研究、批评和评论,并且鼓励这种行为。这是一种社会监督和社会安全、发展的需要。任何产品的生产者都无权批评和阻扰他们对自己产品的研究、批评和评论。这些行为不违法更无罪。尤其是食品生产企业无权拒绝公众的研究、批评和评论。

公民和法人向媒体反映情况是有社会责任心的表现
无论是从举报信还是起诉书、以及当庭审理过程当中,都有对被告人的收集媒体报道、电视报道,再向其它媒体寄出和反映,并且请求对该产品进行审查和研究这样的行为进行指控。
辩护人认为这样的行为是不能够指控的。这种行为是公民社会责任心的表现,应该给予正面肯定。
如果完美在中山这个地方企图确认的这种价值观念是对的,是不是中央电视台的《生活3.15》和《质量报道》节目就应该是一个专门的犯罪的节目,因为他专门收集和公开其他企业的劣迹,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有些直销人员要求退货是社会责任心的表现
这一事实起诉书并没有指控。我需要说明的就是,由于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并且导致了众多人员的伤亡 ,这些直销人员要求退货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直销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反而支持直销人员退货。顶多算是民事纠纷。产品如果出现致人伤亡的大问题,他们要求退货是有理由的。从这些控方证据当中可以看到,完美的直销员说自己的产品卖不动 ,后来看了媒体知道是产品出现了人身伤亡的服用后果,才知道了为什么卖不动的原因。说明是宣传前就已经卖不动了。

同时,要求直销员/传销员一次进巨额数量的货,是一种为了企业的利益,侵害社会的传销行为,这些人听了完美的虚构的宣传,一下子进了5-10几万元的货,导致积压根本卖不出去,搞得家庭生活无着落,带来了巨大的家庭损失,从而引发了家庭不安定导致社会不安定。
媒体有权力对商品行使监督权、报道权
作为无冕之王的社会媒体,有对任何社会事务进行如实报道和客观评论的权利。这是他们的职责也是社会的需要。

媒体针对完美企业的产品报道都是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的。完美至今没有对众多的媒体报道的任何说法,以诉讼的形式去维护自己的利益。有的甚至不用公开反驳的方式指责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损害自己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应当进行赔偿,反而不断在媒体上投入大量广告费。
法律规定,对于侵权性的报道,受害人首先应当告媒体,同时告作者,不能够告提供信息的人。
但在本案当中,竟然根本甩开了媒体而去告提供信息的人承担刑事责任。在告这几个被告人的同时,含沙射影地对众多媒体进行批评,这不是一个合法的和正确的对待媒体的态度。同时我要问的就是,完美的这样的行为是否也是侵害媒体名誉权的行为呢?它和被告人的行为是一样的,无做法上的区别。但却有本质的区别,一个是维护正义,一个是维护违法利益。

完美将众媒体的批评认定是“恶意”、“恶性”根本错误
完美在众多的负面报道中,没有从自己的产品方面找原因,研究为什么会出现这些负面的报道,查找自己的原因。他做的工作是把自己的质量责任完全推给受害人和媒体。这种攻击媒体将所有的媒体的报道都说成是歪曲报道是对的吗?完美能够拒绝所有的媒体和个人的批评吗?

媒体在发现公众服用了完美的芦荟矿物晶以后出现了伤害甚至死亡的案件,及时将这一情况公诸于众的行为是有社会公德心的行为,他在提醒消费者对该类有激烈反应的“食品”提高警惕,提醒其他消费者不要轻信生产厂家的误导宣传,要慎重服用该保健食品!这种行为对社会绝对是有正面意义的行为!

控方提供的证据当中有一份辽宁抚顺市的判决书,该案件是完美状告其产品消费者王丽君。王丽君因为给其患有肺结核的老父亲购买了完美的产品,2004年4月开始服用,王丽君说:一周后,开始感到四肢无力,起不来床,后又开始拉肚子、睾丸痛、头痛。服用了两个半月,其父亲被医院确诊为结核性脑膜炎。王丽君后来将自己的经历写成“完美产品害惨了我父亲”传单,其中的主要内容是:“提醒那些善良的人们,有病一定要上医院,千万不要相信完美产品治病的鬼话,认清完美的真面目”、“有病咱就上医院,没病咱就多锻炼”。这一行为源自完美的产品确实给其亲人带来了不良反应,是王丽君的亲身经历。但完美状告其侵犯名誉权,要其公开道歉和赔偿名誉损失。王丽君抗辩说:我的行为没有违法,没有诽谤和诋毁完美,只是说了真话和实话。

在这一件事情里面,我们可以看到,完美拒绝任何对自己的产品的批评,拒绝承担任何社会责任,王丽君属于低收入人群,买昂贵的保健品给父亲治病却带来了对父亲的伤害,于是将自己的真实情况写了出来。完美竟然还要起诉她侵犯名誉权。

完美的社会责任和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到哪里去了!还有一点人性吗!完美企业在接受监督和评价、在对待监督和评价者的态度和行为上的表现是严重错误的!绝不能够给与法律的支持。
公民有权利在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提起诉讼

公诉人指控郭廷江叫受害人提起诉讼是错误或者是犯罪行为,但这不能成立。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种不可被剥夺的宪法权利,任何机构都应当保证公民的宪法权利的实现。公民认为自己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提起诉讼,甚至自己认识是错误的也同样可以行使诉权,而且并不因为自己的败诉承担滥诉的责任而受到追究。毕竟公民的认识是千差万别,需要法院来进行判断,不能要求所有的人一旦提起诉讼就必须自己胜诉。公民行使诉权的行为本身就是相信国家会对自己认识和行为给一个评判,是对法律的信任和依赖的表现。这一行为不能被指责。

出钱支持公民提起诉讼和维权的行为应当受到鼓励
我们国家专门立法对无钱行使诉权的人给予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和帮助,这一帮助可以有多种渠道给予。法律也不禁止任何个人、机构或者企业出资对公民行使诉权给予支持。这一种支持依法应当是一种正面的行为应当受到肯定、鼓励的行为。支持公民行使诉权和支持公民干违法的事情是性质上截然不同的事情。起诉书当中竟然对这样的行为给予指控是多么的荒唐!

庭审和供述当中,张娇玲作证到:“郭廷江交给受害人钱过春节”“郭廷江给受害人报销到北京去的钱是因为他们太穷,要帮助他们”、“郭廷江希望完美的危害产品能够受到查处,以免更多的人受害”、“郭廷江说完美产品确实有问题,要提醒消费者注意”以至于张娇玲多次“劝丈夫不要这样做了,不要因为他人的安全给自己带来麻烦,”“不要管他人的事情了”但郭廷江执意要管。

所有的这些说法表现了郭廷江夫妇是多么地高尚!他们为了社会公众的安全不懈努力,自己是负债经营,还关心那些受到伤害家庭贫困的人们的维权。这样的行为怎么能够受到审判呢!在这个问题上,我认同郭廷江夫妇的言行,不认同完美的作为!完美的作为完全没有道德标准!

通过合法的渠道收集竞争对手的信息和研究对手无罪
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企业有一百种理由去搜集竞争对手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出现的各种问题,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得有关对手企业的商业信息是法律不禁止的行为。

廖宗明的企业是国内唯一的和完美企业生产同一种产品的公司,面对完美企业出现的各种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面对不少消费者甚至在服用完美保健食品出现死亡的严重问题的情况下,廖宗明的企业更应当收集、关注和研究这一现象,搞清楚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出现这些严重的不良反应。这一种行为是为了对自己的产品负责和对消费者负责。这一行为完全不应当受到指责,更不应当受到司法审判!

我现在的行为是否有罪?
如果我将我的分析结果和一些怀疑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递交,是否也构成对完美的犯罪?
我的对完美产品的怀疑、对其产品合法性的怀疑,对其销售行为的合法性的怀疑,以及由怀疑引起的向有关政府的职能部门反映或者投诉的行为是对社会公众安全负责任的态度和行为还是犯罪行为?

作为律师,我也因为工作的需要收集了有关完美的产品信息,包括它所说的负面信息,也进行了归纳、整理和分析,并且提出了对它的产品的新的负面评价和新的信息。甚至我还通知媒体关注本案,并且提供我的观点给他们研究和参考。如果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控应该保持同一性的话,我也涉嫌犯罪了吧。

我和我们国家大多数媒体、大多数媒体人一样认可本案被告人,尤其是郭廷江夫妇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以及他们对涉嫌犯罪行为不依不饶的鲜明立场,对完美的企业道德和企图通过该案件确认的价值观念持坚决的否定态度,我是否也应该从现在起就生活在被完美控告刑事犯罪的恐怖当中!

我请公诉人对我的这种行为和被告人的行为的本质区别是什么给予令人信服的回答!
哪一条法律规定普通人不得进行这样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以及进行投诉?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净化产品市场的角度来讲,对向媒体提供资料和信息,促成他们的调查、报道行为定罪显然是不合法的。

如果确认这样的价值观念和法律上的判断标准,是否我对很多人说,或者在媒体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桑塔纳轿车不好,建议不要买这个牌子的车,也构成犯罪呢。

十、 最终的辩护意见

本案是完美挑起的,它企图将揭露和要求查处完美的受害人置于有罪。但事与愿违,它的这种强势的做法给了司法机关一个全面的研究审视完美的机会,经过全面的司法审查,我认为完美的在该案件上的所作所为从任何角度来讲都不能给予支持。

本案的审理的内容实际上是在审理一系列的大是大非的问题,如果完美的非法目的可以通过法庭判决达成,将会确认一系列对全社会造成危险的价值标准!将会否定我们社会的主流的道德和价值观念、以及法律标准!这一严重后果请法庭给与严重关注!

综合以上内容我们的最终的辩护意见如下:
1、 完美企业请求司法保护的产品无论从其产品本身的合法性上来讲还是从其销售方式的合法性上来讲均不合法。包括:涉嫌盗版的非法生产和销售;未经国家卫生部批准的偷梁换柱;产品原料来源不详;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并且已经导致众多人的伤亡,涉嫌犯罪,这样的违法销售的利益不能够请求司法保护。

2、 完美将问题产品进行虚假的扩大宣传,其虚假宣传的程度已经达到了涉嫌诈骗罪行的程度,他们利用消费者的知识欠缺大骗其钱,完全置公众安全于不顾,并且已经导致众多人的伤亡,而且更重要的就是在导致严重伤亡事件发生以后完美拒绝承认自己的任何问题反而说是他人企图伤害自己的企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其行为以及体现的道德和价值观念应当受到指责,指责他们的行为不应当构成犯罪。

3、 有关完美企业的所有的诉讼和负面报道,经庭审确定没有一个是由本案被告人凭空捏造出来的,都是确实由完美产品存在的问题引发的,并且是在发生了这些诉讼和导致负面报道的事实以后,被本案被告人关注的。本罪名的客观构成要件必须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按本案当中均没有这样的事实。

4、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8】26号)第九条,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此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净化产品市场的角度来讲,对这些媒体的报道行为和当事人向媒体的反应行为定罪显然是不合法的。

5、 被告人廖宗明和郭廷江的行为没有什么关系。同时,郭廷江的行为应当给予正面肯定。他被莫名其妙地殴打以后,还冒着风险持续地揭露完美的违法行为,呼吁社会注意的目的就像他妻子张娇玲当庭讲的一样:为了他人的安全给自己带来损害,郭廷江散发负面报道,支持受害人,自己欠着债还给受害人钱过年。他的行为目的是希望让国民知道这个产品有问题,不要再受害。

5、完美的一系列行径均应是应该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否定。他将偷梁换柱的准字号产品,将根本就没有获得批准的保健食品违法生产和经营,赚取暴利,并且由于这些产品是非法产品没有安全性而导致出现众多的严重的不良反应甚至多人死亡的事件,他不但不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和批评,反而对这些人进行从民事到刑事的打击。对于该产品出现的问题和全国各媒体的报道和关注,使该产品“荣获”2007年01月08日《2006中国市场十大问题产品》 的“殊荣”。它对于媒体的各种对它的负面的报道全盘否认,指责所有的这些媒体都是在制造、散布诬蔑不实的消息,参与了对他的名誉侵害的完全否定的态度是严重错误的,企图打击报复揭露它产品问题的受害人和经销人员的行为也是错误的,其中有的行为涉嫌犯罪。

6、完美动用国家权力抓捕给他带来初始发展的原来的合伙人廖宗明,以及摧毁国内唯一的同类产品的竞争企业真善美公司,是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行为,而且涉及到栽赃陷害和打击报复,以及不正当手段竞争。完全违反了中国的法律,不能给予支持的行为。

7、本案当中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了完美为了阻止对自己的批评,竟然设计陷害消费者和批评者郭廷江。该行为带来的一个重要的法理就是,我们惩治犯罪是因为犯罪行为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如果存在以上这样的栽赃陷害,已经说明某一个司法机关在具体的案例上失去了公正,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人的尚未被认定的行为与司法机关的公然违法行为相比较,后者的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人即使有罪也不能够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来确认司法机关可以这样做。否则,今天是被告人受害,明天我们任何一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人,全社会都会处在危险当中。

8、完美打击被告人的真正的目的是路人皆知的。1、想通过将被告人定罪的方式向全社会确认一个错误的观点:他们的产品是没有问题的,然后将所有的对完美的负面报道的真实事实都说成是被告人造假,企图洗刷自己产品的问题;2、将真善美这个唯一的竞争对手打垮,使自己的冒牌违法产品唯一确立。这样的涉嫌犯罪的、违法的、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无论如何都不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否则我们国家的法律就出现了问题。

我希望通过这一次的法庭调查和辩论,搞清楚完美的芦荟矿物晶产品是一个危险的产品,或者是没有什么价值的违法产品,让所有的人们警醒,让行政机关开始行动起来,查处完美的违法行为。
廖宗明是完美的发起人之一,完美最初销售的产品就是他拥有权利的产品,完美的第一桶金是靠廖宗明拥有销售权的芦荟矿物晶取得的,可以说廖宗明对完美的成长是有功的。在廖宗明离开以后,完美仍然对他不放过,使用各种手段非要置他于有罪,同时企图毁掉他的企业,显得心狠手辣。

同时我们看到,完美企业在大量赚取金钱的同时,置公共安全于不顾,并且打压受害人和不认同他们的经销商。我看到证据当中显示的完美给经销商的“在没有成功之前放弃亲情、爱情”这样的一个口号,这是一种金钱至上的价值观,从而导致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行为模式。存在这种对亲情、爱情都可以放弃的企业文化,我们还能指望他们会把公众利益和朋友放在心上吗?所以我认为法律不应该支持完美对廖宗明等人的陷害。

我希望通过本案的庭审应该向社会证明的法律原则应当是:一个人的“行为是有益于社会公众利益的还是不利于社会公众利益的”应该成为一个普遍使用的标准。同时应当确认社会的主流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如果我们判决被告人是因为接受了国家主流的媒体采访而获罪,将会确认一个什么样的价值观念和判断标准!实际上媒体公布的报道历来都是由媒体和文章写作人负责任的,国家法律赋予媒体和报道人必须调查核实的责任,与提供信息的人无关。这才是一个法律上的判断标准。

本案对三被告人的起诉是完全错误的,体现的不是法律的公正,不是社会的责任,而是出于一个企业的一己之私,保护一个企业确实存在的违法利益。

我认为廖宗明是彻底无罪的。指控他们有罪是黑白颠倒的。我认为应当立即当庭释放廖宗明。即使不能够立即作出决定,我也请求法庭研究我的申请后立即改变强制措施,释放他们,让他继续为社会做出贡献。该罪名的刑期也就是2年,该人无社会危害性,羁押超过一年,符合我们国家的取保候审的标准。

我同时提出一个请求,这也是法律的要求。请求法院将本案审理过程当中发现的完美公司一些重大违法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交司法建议书。这些违法行为包括:虚假广告宣传、虚假的“好转反应”、对芦荟矿物晶的彻底修改生产方式不重新申报继续使用原先的批号进行销售、设计陷害抓捕郭廷江、向媒体支付金钱或者广告费用制止媒体的报道、其中有的明显涉嫌行贿、最重要的就是完美产品由于不合格导致众多人的死亡和伤残。

我希望法院能够正告完美以及个别外商,在中国经商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规定,必须把中国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放在第一位,否则出现重大伤亡事件之后要受到中国的法律的制裁。同时也要正告这些不法外商,不要把这些不良药品打着中国保健食品的准字号向国外销售,以免引起国外对中国的产品的疑问,就像发生在韩国和美国的导致人员伤亡的案件一样带来外交问题。

一个中国人(郭廷江和张娇玲),因为在中国的土地上出于对国民的关心,对一个不良外商的违法和伤害国人健康和生命的做法提出了批评竟然获罪,国人会如何看待这样的审判?!

廖宗明是外籍人士,热心投资祖国,依法经营,却被陷害,由于看了国内的新闻材料而获罪,将会贻笑大方!不仅无法向公众交代也无法面对国家和国际的价值标准。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研究采纳!谢谢!


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董良启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李肖霖律师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于中山市


附件一、《质量万里行》载文“2006中国市场十大问题产品”
在本次评选中,我们严格依据以下标准进行评选:存在重大质量缺陷的产品;造成严重危害、重大损失而受到众多消费者声讨的产品。经过反复推敲比较,最后评选出了《2006中国市场十大问题产品》。需特别指出的是,十大问题产品榜单以主体事件发生的时间为序,相关生产者无需因为排名先后而争得面红耳赤了。
完美矿物晶:“完美”背后的健康隐患
事件回放:自2006年6月份以来,《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陆续接到全国各地近50位消费者投诉,称完美保健品涉嫌夸大宣传并危害消费者健康。记者经过调查发现,在浙江、安徽、河北、辽宁等地皆出现消费者因服用完美产品而致残致死的事件。
上榜理由:完美公司的业务员在推销完美保健品时吹嘘:孩子吃了不生病,女士吃了可养颜,胖人吃了能减肥……而事实上,消费者和多家媒体都认为该产品已成了健康“杀手”。据《中国直销》杂志报道,完美公司2006年销售额预估为45亿元人民币,这也意味着,国内有数以万计的完美消费者,如果因为厂家的不负责任或疏忽给消费者造成身体伤害,这对消费者来说,无疑于花高价买罪受。
媒体聚焦:本刊2006年第11期刊发了《完美矿物晶:完美产品?健康杀手?》一文后,引起兄弟媒体的极大关注。据不完全统计,约40家网站和媒体进行了转载。其中新浪网、和讯网还做了专题。《每日经济新闻》等平面媒体进行了跟踪报道。此外,中央电视台《生活》栏目也多次对完美产品危害消费者健康事件进行了报道。
消费者声音:消费者在向记者投诉时这样写道:“完美产品的受害者成百上千,我们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受害者的我们,心已碎、泪已干,完美公司不还我们公道,我们将与完美公司斗争到底。”并希望本刊及其他媒体继续关注。
企业反应:完美公司向有关部门反映本刊报道失实,并指出本刊报道中所涉及到的消费者都是虚构的。事实上,本刊报道所涉及消费者均确有其人,所述内容都言之有据。
另外,完美公司公共关系部负责人崔某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说,公司已经注意到国内部分媒体针对该公司的“不利报道”,公司在对报道所述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调查。
权威说法:湖北省质量监督检验所和福建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完美矿物晶成分的检测报告表明,该款产品所含的砷、铅、汞、硒、锌、维生素C(抗坏血酸)等微量元素均严重超标,且含有蔗糖。
附件二、案卷中28例不良反应致死致伤的案例列表

2008年9月19日星期五

毒奶顺口溜: 别人喝奶「结实」 咱们喝奶「结石」

(台湾)
(2008-09-19)

台湾联合报报道,大陆毒奶粉事件,网友在网上炮声隆隆,创作令人喷饭的打 油诗和顺口溜。

  

台湾人在食品中完成了化学名词扫盲:

(1) 从大米里,我们认识了石蜡;

(2) 从火腿里,我们认识了敌敌畏;

(3) 从咸鸭蛋、辣椒酱里,我们认识了苏丹红;

(4) 从火锅里,我们认识了福马林;

(5) 从银耳、蜜枣里,我们认识了硫磺;

(6) 从木耳中,认识了硫酸铜;

(7) 从「完美」事件,我们认识了矿物晶;

(8) 今天三鹿,又让同胞知道了三聚氰胺。


  外国人喝牛奶“结实”了,中国人喝牛奶“结石”了。

  日本人口号:一天一杯牛奶,振兴一个民族;

***中国人口号:一天一杯牛奶,震惊一个民族。

针对毒奶粉问题 胡锦涛严批干部 作风飘浮麻木不仁

(2008-09-20)

● 于泽远(北京)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昨天在谈到三鹿结石奶粉事件等问题时严厉指责一些干部作风飘浮、管理松弛,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强调中共必须充分估计近来生产安全事件和食品安全事件后果的严重性,牢牢记取其中的惨痛教训。

  胡锦涛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上说,今年以来,一些地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从这些事件中反映出,一些干部缺乏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作风飘浮、管理松弛、工作不扎实。

  他说:“这些事件再一次告诫我们,只有抓紧解决党员干部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全党同志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人民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中国共产党才能更好地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昨天在谈到三鹿结石奶粉事件等问题时严厉指责一些干部作风飘浮、管理松弛,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强调中共必须充分估计近来生产安全事件和食品安全事件后果的严重性,牢牢记取其中的惨痛教训。

  中共政治局全体委员以及各地和军队的主要负责人出席了昨天的动员大会。中共计划从今年9月开始,用一年半的时间在全党进行学习实践胡锦涛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活动,把科学发展观打造成中共新的指导思想。

   北京政情分析人士指出,昨天大会的规格仅次于中央全会,胡锦涛以如此严厉的口气指责地方官员作风飘浮、对民众生命安全麻木不仁,表明他对山西溃坝事件, 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十分震怒。高层可能会以这两起事件为反面教材,在处分一批失职官员的基础上,建立官员责任追究制度,推动全党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重要 性。

  新华社昨天发表评论员文章,就三鹿奶粉事件为高层领导辩护,并将事件的责任归咎于有关地方和企业没有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另一方面,为稳定因三鹿结石奶粉事件而遭受严重冲击的奶粉市场,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婴幼儿奶粉价格的监管,如果出现婴幼儿 奶粉价格显著上涨,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婴幼儿奶粉价格及时启动限定差价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等干预措施,防止价格不合理上涨。

  通知强调,各地要坚决打击趁机哄抬奶粉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对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以次充好、变相抬价,以及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严厉制裁,对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

  另据英国广播公司(BBC)报道,世界卫生组织已经要求中国政府解释,为何奶粉受污染事件在几个月后才对外公布。报道说,世卫组织表扬中国政府对危机的反应,但同时要求中国调查为何上报系统在初期出现问题。

  被查出旗下奶产品含有三聚氰胺的蒙牛集团董事长牛根生9月17日表示,在责任面前,企业惟一的选择就是负起完全的责任。

  牛根生将9月16日称为“乳制品行业最为可耻的日子”,他在博客中说:“责任在谁?我们每个人都逃脱不了干系。”

《联合早报》

2008年9月17日星期三

《质量万里行》载文“2006中国市场十大问题产品”[1]

在本次评选中,我们严格依据以下标准进行评选:存在重大质量缺陷的产品;造成严重危害、重大损失而受到众多消费者声讨的产品。经过反复推敲比较,最后评选出了《2006中国市场十大问题产品》。需特别指出的是,十大问题产品榜单以主体事件发生的时间为序,相关生产者无需因为排名先后而争得面红耳赤了。

完美矿物晶:“完美”背后的健康隐患

事件回放:自20066月份以来,《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陆续接到全国各地近50位消费者投诉,称完美保健品涉嫌夸大宣传并危害消费者健康。记者经过调查发现,在浙江、安徽、河北、辽宁等地皆出现消费者因服用完美产品而致残致死的事件。

上榜理由:完美公司的业务员在推销完美保健品时吹嘘:孩子吃了不生病,女士吃了可养颜,胖人吃了能减肥……而事实上,消费者和多家媒体都认为该产品已成了健康“杀手”。据《中国直销》杂志报道,完美公司2006年销售额预估为45亿元人民币,这也意味着,国内有数以万计的完美消费者,如果因为厂家的不负责任或疏忽给消费者造成身体伤害,这对消费者来说,无疑于花高价买罪受。

媒体聚焦:本刊2006年第11期刊发了《完美矿物晶:完美产品?健康杀手?》一文后,引起兄弟媒体的极大关注。据不完全统计,约40家网站和媒体进行了转载。其中新浪网、和讯网还做了专题。《每日经济新闻》等平面媒体进行了跟踪报道。此外,中央电视台《生活》栏目也多次对完美产品危害消费者健康事件进行了报道。

消费者声音:消费者在向记者投诉时这样写道:“完美产品的受害者成百上千,我们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受害者的我们,心已碎、泪已干,完美公司不还我们公道,我们将与完美公司斗争到底。”并希望本刊及其他媒体继续关注。

企业反应:完美公司向有关部门反映本刊报道失实,并指出本刊报道中所涉及到的消费者都是虚构的。事实上,本刊报道所涉及消费者均确有其人,所述内容都言之有据。

另外,完美公司公共关系部负责人崔某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说,公司已经注意到国内部分媒体针对该公司的“不利报道”,公司在对报道所述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调查。

权威说法:湖北省质量监督检验所和福建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完美矿物晶成分的检测报告表明,该款产品所含的砷、铅、汞、硒、锌、维生素C(抗坏血酸)等微量元素均严重超标,且含有蔗糖。



[1] 十大成品顺序是:美赞臣:问题奶粉风波再起;欧典:德国没有的“德国”品牌;博士伦:护眼液成了害眼液;奥美定:30万妇女遭殃;完美矿物晶:“完美”背后的健康隐患;丰田锐志:漏油漏掉了消费者的心;欣弗:生命不能承受之痛;索尼电池:全球遭遇召回门;佳能相机:CCD问题阴云再起;红心鸭蛋:苏丹红又惹祸端。

细读廖宗明案件背後一些涉及完美的案例

完美的案例很多。有四种情况:1、消费者状告完美损害赔偿案占多数;2、完美主动诉讼消费者名誉侵权有一例;3、完美主动诉讼一个网站名誉侵权有一例;4、调解的案件有几例。
完美作为原告主动出击的两个诉讼均胜诉;一个是状告网络媒体的,因为媒体没有采访权;它状告另一个消费者也是受害人在网上散布它的产品有问题的诉讼,因为消费者无法证明,完美获得胜诉。消费者状告完美的案例基本上消费者的伤害被确认,基本上胜诉;调解结案的基本上有这样的内容:消费者承认自己或者自己的亲人的伤害或者死亡与完美无关,完美出于同情给予赔偿,但条件是消费者承诺不再毁坏完美的声誉。
法院无法证明受害人的伤亡和完美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无法做出确定的结论是可以理解的,但对调解协议当中完美强行要求受害人作出的无因果关系然后完美高尚地同情他人失去亲人的痛苦而给与的赔偿的这样的声明应该如何解读?我认为,
1、是否存在完美产品和受害人的伤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一个严肃的、复杂的科学问题,无论是完美还是受害人的这种声明都是不科学的,或者说是违反科学的;2、这样的条款法律上讲是无效的,它是强加给受害人同意,绝非是受害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3、完美的产品和受害人之间的伤亡损害的发生从表面上的因果关系显然是存在的,否则为什么会提起诉讼?完美为什么要进行赔偿?4、完美企业在给付赔偿的时候强行要求受害人做出这样的声明从理论上来讲不能够排除完美的侵权责任,从道德层面上来讲是不道德的。所 以这样的判决和调解协议丝毫不能够证明完美的产品和这些严重的伤亡事件之间没有关系。而是结合众多针对他的诉讼的事实可以得出结论就是:恰恰证明了他们之间有至少表面上的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确实发生了这样的结论。
这些诉讼的胜负并不重要,重要的就是案件本身发生了,存在这些消费者死亡和伤害的事实是非常重要的。从而证明这些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由不得任何捏造。如果本案有捏造的情况,那就是完美为了自身的利益却试图把真实的事实捏造为虚假的。

同时要仔细考察其中所有的完美消费者提起的伤害是什么?症状是什么?和如何引发伤害的?搞清楚这一点,对人们认识完美产品和防止将来再出现类似的伤害案件是十分重要的!

关于鉴定文件描述出来的问题

案卷当中有一些鉴定文件。这里引用一些内容:

1、许世华服用后产生了精神病案例的鉴定书

2006)望民一初字第77号《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其中:

安庆市精神病医院是安徽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机构,其鉴定人员、鉴定机构和鉴定程序与门诊病历、治疗情况和诊断证明能够相互印证,被鉴定人即原告人许世华系急性应激性精神病,服用“完美”保健食品出现的躯体不适和精神病症状这一心理的创伤性事件是导致精神疾病发生的诱因。
鉴定报告认为:
1、
被鉴定人因体质差服用完美营养保健品,次日出现恶心呕吐,烦躁,担心等,随后出现发呆、傻笑、胡言乱语以及行为紊乱,鉴定检查发现其接触被动,思维散漫,言语零乱,东扯西拉,注意力不集中,情感不适切,时傻笑,行为紊乱,时挤眉弄眼、手舞足蹈,自知力丧失。被鉴定人由于心理创伤性事件后出现精神性障碍,急性起病,经治疗后精神症状缓解,综上所述,符合“急性应激性精神病”的诊断。

2、 被鉴定人既往精神活动完全正常,自服用完美保健品后出现躯体不适和精神症状,因此这一心理创伤性事件作为诱因导致了精神疾病的发生

2、湖北省产品质量检验所的鉴定

根据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芦荟矿物晶冲剂所含部分矿物质及微量元素超标,其中锌含量为124.4mg/kg,超出了国家标准的食品中锌限量卫生最高指标100mg/kg

3、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医学研究所兴奋剂检测中心的报告

20051028,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医学研究所兴奋剂检测中心的兴奋剂检测报告显示,未发现世界反兴奋剂机构2005年规定禁用的刺激剂、麻醉剂、阻断剂、利尿剂和激素类药物,样品中含有“咖啡因”

4、瑞昌瑞光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张远发做出的司法鉴定书

200746,由瑞昌瑞光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张远发做出的司法鉴定书载明:根据尸体检验时见死者口腔、颈部以及外衣领上所见的白色泡沫样物和死者家属陈述张远发在服用完美保健品“芦荟矿物晶”后半小时发生呕吐,并发生抽搐、昏迷等症状。上述症状可能是某种原物质(芦荟矿物品类)进入机体后引起的反应。我们结合死者生前服用了芦荟矿物晶约半小时后发生呕吐、抽搐、昏迷等症状,至死亡仅两小时时间。根据死亡后尸体外表检测及解剖和毒物分析检验结果,排除机械性损伤和中毒而引起的死亡。综上所述,考虑死者因某种物质导致过敏性休克而死亡。

鉴定意见:

1)死者张远发生前服用了“芦荟矿物晶”约半小时后突然发生呕吐、口吐白沫、

四肢抽搐、颈项强直、呼吸困难等症状;

2死者张远发是由于外界某种抗原物质进入机体后短时间内通过免疫机制而引起

的一种强烈的全身过敏反应(过敏性休克)引起猝死

5、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对于徐健的法医鉴定书

20061022,由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对于徐健的法医鉴定书载明:据受检人家家属陈述,受检人服用完美保健品三天后已出现了“恶心、腹泻、反复呕吐、肿胀、头疼、多次晕倒”符合《完美事业宝典》中的“好转反应”---即不良反应。所谓的“好转反应”是对消费者的一种误导,且反复腹泻、呕吐会导致血液粘稠度增加,可诱发脑梗。完美保健品使服用者“血压一时升高”和“糖尿病者”尿糖一时性增加,手脚有水肿现象的“好转反应”,也是对消费者的误导。据送检材料,200641发病住院,诊断为脑腔隙性梗塞,高血压(3级),冠心病,心功能II级,2型糖尿病,高血脂症。受检人发病前服用完美保健食品导致反复腹泻、呕吐可导致血液粘稠度增高,从而诱发其脑腔隙性梗塞发作。

鉴定结论:受检人发病前服用完美保健食品导致反复腹泻、呕吐可导致血液粘稠度增高,从而诱发其脑腔隙性梗塞发作。

6、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所做的检验报告

根据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委托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所做的检验报告,芦荟矿物晶的锌含量为153.2mg/kg,铬含量为2.19mg/kg

7、山东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检验报告

根据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委托山东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检验报告,芦荟矿物晶,锌含量为140.9mg/kg,技术要求为81—135mg/kg;铬含量为1162ug/kg,技术要求为585—975mg/kg, 以上两种均不符合标准。

8、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做的检测报告

根据山东乐源律师事务所委托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做的检测报告,锌含量为136.4mg/kg,铬含量为1.39mg/kg。两种矿物质含量均不合格。

对鉴定文件的一些结论性的意见:
1, 有的结论认定了受害人的一些严重的损伤后果是由于完美的芦荟矿物晶导致的;
2、
有的认定了受害人服用的完美牌芦荟矿物晶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 证实了完美牌芦荟矿物晶产品的质量是不稳定的,它除了矿物质含量严重超标以外,不同批号的矿物质超标的鉴定结果相差很大,说明生产质量是不稳定的。我不敢相信该企业是如何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

4、 鉴定结果说明有些矿物质超过国家标准,并含有不应该出现的咖啡因、蔗糖、碘。

我曾经咨询得到过专家的提示,微量元素锌铜的比例在身体当中是固定的,锌的含量超标将导致体内铜的含量超标,而铜的含量超标将导致肝的损伤。这可能能够解释完美芦荟矿物晶当中的几例药物性肝损伤是如何产生的。文献中记载:“因大量的铜在肝脏沉积而出现肝病的一些表现,如黄疸、肝肿大、肝功能异常,就像病毒性肝炎一样,所以有时被误认为是病毒性肝炎。肝豆状核变性严重时,铜可沉积在大脑,病人出现精神、神经系统方面的症状。[1]”这是否就是精神病引发的原因呢?

诉讼当中反映的不良反应症状都是什么?

考察相隔千山万水的消费者出现的不良反应的症状是很重要的考察方法。

宁波吴亚仙死亡案[2]

据证人王精华证实,“吴亚仙是在20051016日开始服用完美中山日用品有限公司的芦荟矿物晶,产品是鄞江菜市场旁边一完美公司专卖店的蒋建成推销”,“吃了两天 后有不适反应,牙痛、头昏、恶心、肚子痛,一星期后昏迷了,我还问过蒋建成,他说刚开始是正常反应”,“20051023日上午8点左右突然在扫 地中头昏、呕吐”,并于10 26日死亡。妻子死亡后,王精华和一些亲戚到完美浙江分公司找说法,后来谈好给王精华六万八千元作为赠款。“200634日前,我们当地媒体《现代金报》、《东南商报》还有《上海东方电视台》主动来采访我”,其他的受害者“有部分是郭廷江告诉我的,有些是受害者看到报道后主动跟我联系的”。宁波地区的受害者资料是“我收集后提供给郭廷江。宁波地区主要有:夏玉华、周国平、吴伟忠之妻、程利芬、蒋成伟、陈丽恩、刘高妃、阿要、尤女士。”收集这些材料只是电话跟他们联系,没有收集到证据,我“只知道事情经过,包括我老婆的事情也没有证据”,“我认为当地老百姓都认为是完美产品造成的,所以我认为妥当”。

宁波陈萍波伤害案[3]

据证人吴伟忠证实,“我妻子陈萍波在2003年年底经邻村两个人(具体名字我不知道)证实购买了一种完美公司的产品,我花了一千一百人民币买”,我妻子服用完美公司产品的目的“是为了治病,因为我妻子陈萍波在八九年前在生下小孩后就患了糖尿病,平时在医院看病,一直有吃药,平时在家只能做些简单的家务”,“我妻子陈萍波服用完美产品一个月左右,感觉眼睛模糊。我们问那两个推销员,他们说是正常反应,证明保健品起效果,要继续按治疗期吃药,于是我妻子继续吃,后来我妻子连走路都有问题”,“我觉得我妻子是吃了完美产品以后导致加重了糖尿病,因为她没吃这个药时平时反应没有胸闷、眼睛不好等情况”。

宁波程莉芬死亡案[4]

据证人李小平证实,“我老婆程利芬2005年年初经她的同学证实购买了一种完美公司的产品”,“在服用之前没有患病”,“我老婆服用完美产品一个月左右,肚子很疼痛并肿的很大,医院诊断结果为胃癌”,“我老婆程利芬是20053月死亡的,我已将病历和证明一起烧了”,“我觉得我老婆就是吃了完美产品以后得病的”。

宁波周国平死亡案[5]

据证人陈春峰证实,“我母亲周国平比较胖,她为了减肥购买了价值500元的完美公司产品服用,20048月开始服用完美公司的产品”,“ 三个月后,我母亲就瘦了三十多斤,但从20052月开始我母亲就经常生病,常常高烧不退、失眠、全身酸痛”,“2005713日我又带我母亲去馑州人民医院检查,医院诊断我母亲得了胰腺癌,我母亲在馑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一个月后出院,2006318日死亡”,我个人认为我母亲的死亡和服用完美产品有关系,“20069月,有一个叫王精华的人要其弟弟王锐华来找过我父亲三次,叫我们家告完美公司要求索赔”。

宁波夏玉华死亡案[6]

据证人夏燕萍证实,“我父亲夏玉华于2005510日开始服用完美公司的矿物晶产品”,“服用三天后,就开始感冒、发烧”,“输液后三天我父亲的病情没有改善”,“2005625日,我父亲就死了”,“我个人认为可能是矿物晶加速我父亲病情的加重,如果他不吃这产品,也不会这么短时间就死了”,“我父亲没服用完美产品之前只是身体较弱,经常感冒、发烧,没有其他毛病,即使他本身患有肿瘤,但我认为他的胃溃疡是和服用完美产品矿物晶有关系”,“200512月,我在当地的《现代金报》看到一则新闻报道,我市馑州区王精华的妻子因服用矿物晶的关系而死亡,我就通过报社的记者拿到王精华的弟弟王锐华的电话,我打电话问王锐华具体是怎么回事,我和王锐华通话两三次,王锐华说想去完美公司讨个说法,还说拿矿物晶去检测,我只是说没有时间,但可以提供我父亲病情的情况”。

济南于爱萍死亡案[7]

据证人房俊田证实,“200412月份我妻子于爱萍使用过完美公司的芦荟矿物晶”,“在服用完美公司产品前就患有9年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在服用完美公司产品后病发身亡”,“我有对郭廷江说我怀疑我妻子的死可能与完美公司的产品有关,应该是完美公司的引发了我妻子的最后一次发病。但我也对郭廷江说我没有相关证据,只是我个人想法”,没有受到郭廷江在经济或其他方面的资助。

济南胡秋英药物性肝损伤案[8]

据证人胡秋英证实,“在服用完美产品之后就患上了急性肝损伤”,“因为我之前并没患病,平时又没有服用其他药品,而且是在服用完美产品之后就发病的”,“由于通过法律途径无法保障我自己的权益,后来我便选择在网上发布我服用完美产品的经历及投诉无门的情况,并留了联系电话”,“约在2005年底,郭廷江就联系了并咨询了我服用完美产品之后的情况,后于20074月份,我们还约了一些因服用完美产品而出现问题的受害者在北京见面,我就是当时与郭廷江见过面的”,当时去北京的费用“由各人自行支付的”,去北京的目的是“将完美产品拿去国家卫生部做鉴定”。

山东海阳王培玲电解质紊乱案

2006)二中民终字第14270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当中,审理查明:……。王培玲即按此服用购买的完美保健品。2005316日,王培玲因恶心、呕吐到朝阳医院就诊,经诊断病情为电解质紊乱。医院同时在留观记录中注明,保健品可能为致病源。王培玲在一审期间向原审法院提供了朝阳医院出具的留观记录,该记录证明王培玲的病情为电解质紊乱,保健品可能为致病源,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损害结果和服用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该病人经医院治疗后痊愈。

江苏涟水王婷婷死亡案

2004)涟民一初字1381号《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当中,审理查明:20047月原告王明持完美VIP使用卡在涟水县饮予日用品商行购买清调补、健怡茶、氨基酸片,价值人民币1340元,给其女儿王婷婷服用,服用期间,王婷婷出现呕吐、抽搐、手脚麻木、发热等现象。完美产品资料作证,服用该产品是出现上述现象是正常反映,是矿物晶在发挥作用,而不是副作用。20048月,原告女儿王婷婷出现高烧、呼吸困难等现象,原告根据完美资料作证认为是正常现象,没有引起重视。200492日上午王婷婷病情加重,到涟水县人民医院治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据此分析:王婷婷应系长期持续高热,抽搐、导致急性肺水肿,局灶性肺出血、合并机体失水、电解质紊乱死亡。

安徽望江许世华精神病案

2006)望民一初字第77号《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其中,本院确认,20051011日,被告王士福景王建军作证向原告许世华推销完美系列保健品,原告许世华遂以1223元的价格向被告王士福购买被告完美公司生产的系列保健食品,包括:芦荟矿物晶、高纤乐、氨基酸片、沙酸软胶囊、健怡茶。被告王士福为原告许世华书写了服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由王建军每天到原告徐世华家为其调配该保健食品,原告许世华在服用过程中出现呕吐等不适症状,至2005101611时许,许世华在服用该完美保健食品后突然出现幻觉、胡言乱语,12时许被送至望江县中医头针医院治疗,下午3时许出些狂躁、言行异常,……,(安庆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急性应激性精神障碍”根据安庆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技术组的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即原告人许世华系急性应激性精神病,服用“完美”保健食品出现的躯体不适和精神病症状这一心理的创伤性事件是导致精神疾病发生的诱因。根据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芦荟矿物晶冲剂所含部分矿物质及微量元素超标,被告完美公司不能提供该产品出厂前矿物质及微量元素的报告,原告经了解得知该产品出厂前未进行矿物质及微量元素检验。原告许世华患精神疾病系“完美”保健食品所致,对此,被告王士福和完美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连带法律责任。目前,原告徐世华的病情虽已得到控制,但却无法根治,需终身服药,随时都有发病的可能,不仅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而且还须专人照料。判决书认为,本案原告方的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许世华是因为服用完美公司的产品而诱发急性应激性精神病。结果由完美承担医疗费、鉴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证据当中一共有28例不良反应致死致伤的案例(包括以上病例)。制作表格见:(见本文附件二)

这些严重的病例说明了什么?

我们将以上的不良反应的类型分析归纳如下:

1、恶心、呕吐有 六例;

2、发呆、傻笑、胡言乱语,等精神异常类的 三例;

3、呼吸困难、胸闷 两例;

4、身体温度异常 四例;

5、身体某些部位肿胀 六例;

6、抽搐、身体僵直 三例;

7、药物性肝炎(其中一例急性肝损伤) 三例

8、浑身无力的、全身酸痛 三例

9、身体发生皮肤脱落 两例

10、胃不舒服的 一例

11、电解质紊乱 两例

12、出现脑血管破裂的 一例

13、出现症状不详 两例

共计 三十八例


其中有的受害人的受损害症状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情形。28位受害人里发生死亡现象的有

15例。这些不良反应在完美的“好转反应”当中都有列出。完美教导消费者出现了不良反应

不用惊慌,绝非副作用,“好转反应绝不是副作用,而是芦荟矿物晶正在发挥功效,当好转

反应出现时,切勿因一时不适而放弃,”可以继续服用,或者推销员诱导受害人加大剂量;

这些症状也几乎都是完美宣传可以进行治疗的疾病或者症状。继续服用最终可以达到:“当

好转反应消失后,身体会变得更轻快!人会觉得精神焕发”这样的境界。

这些基本上一致的出现概率较高的不良反应说明了一个问题:完美矿物晶无论在天南海北、各种

人群都有可能出现同样的不良反应。这同时也说明了某一个批次的产品可能会是致命的危险性,

这些不良反应也都是和服用完美的产品有关,有的也被法院依法认定其相关性。


[1] 文献的网上地址:http://article.pchome.net/content-622602.html

[2] 详见2008361030分至1320分对证人王精华的询问笔录第1-6页,询问地点为宁波市觐江派出所,询问人员刘国良、朱文峰的工作单位为中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2008415证据材料第六卷。

[3] 2008361515分至1710分对证人吴伟忠的询问笔录第2-3页,询问地点为宁波市龙观派出所,询问人员刘国良、朱文峰的工作单位为中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2008415证据材料第六卷。

[4] 2008361030分至1210分对证人李小平的询问笔录第1-3页,询问地点为宁波市锦江派出所,询问人员万文全、李莉工作单位为中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2008415证据材料第六卷。

[5] 2008361630分至1735分对证人陈春峰的询问笔录第2-3页,询问地点为浙江省宁波市龙观派出所,询问人员万文全、李莉工作单位为中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2008415证据材料第六卷。

[6] 200837840分至1022分对证人夏燕萍的询问笔录第2-3页,询问地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询问人员朱文峰、李莉工作单位为中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2008415证据材料第六卷。

[7] 2008341159分至139分对证人房俊田的询问笔录第1-2页,询问地点为济南市公安局,询问人员林海鹏、王春宇工作单位为中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2008415证据材料第六卷。

[8] 2008351130分至1312分对证人胡秋英的询问笔录第1-2页,询问地点为济南市公安局,询问人员黄宇峰工作单位为中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林海鹏的工作单位为中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2008415证据材料第六卷。